首页 -> 2007年第9期

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改革思路

作者:常凤亮 张兆坤




  3.决定权。即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福利的事项。
  教职工大会作为一个以维护教职工利益为天职的民主管理机构有权参与教职工生活福利有关事项实施方案的制定,并在此问题上有一定的决定权,这些问题由教职工大会集体作出决定往往比党政领导直接作出决定更加符合教职工实际需要,可接受性更好。这种参与决定,对于党政领导的决策既是一种补充,又是一种制约,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学校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更好地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切身经济利益。
  建立相应的“教职工大会决定制”,明确对该珍贵权利的行使原则、范围、程序等无疑是必要的。
  4.评议监督权。主要是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该项建设,还可以在某些方面予以创新,如借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代表质询制,由教职工大会、工会、人事部门联合,对学校党政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按一定的程序进行质询,以及时解决教职工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也可借鉴国外议会通行的“投不信任票”方法,确立“不信任票制”,定期以学校职能部门为对象,审查其工作绩效,可以投不信任票,一旦这种不信任票达到一定的比例,该职能部门的正职就应当提出辞职[5]。
  5.一定的任免权。即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本校党组织的组织领导下,教职工大会对包括校长在内的学校行政领导干部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权。
  教职工大会只有对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有一定的任免权,上述第四条评议监督权才能有制度保障,才能真正落实教职工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才能真正体现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
  任免权的落实由于历史的现实的种种原因,落实起来可能难度很大,但我们应该相信广大教职工,大胆实践。教职工工作生活在教育教学第一线,接触面广,他们对学校的情况比较了解,对管理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看得比较清楚。特别在激烈竞争中,他们已经深深体会到校兴我荣,校衰我耻,有办好学校的愿望和积极性,对学校发展最为关心。实践证明,教职工是通情达理的,他们不仅需要民主,而且善于应用民主。只要领导干部态度诚恳、虚心,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就能把工作做好。
  有人担心把教职工大会提升为权力机构会妨碍校长行政权力的行使,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例如,我国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并没有妨碍作为国家行政首脑的国务院总理的行政权力的行使。
  
  四、 教职工大会制度必须规范化、法定化
  
  民主与法制是辩证统一的,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教职工大会职权的落实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保障,没有立足点的职权难免会被架空;有了制度,再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才能在民主管理体制内实现民主法制化和法制民主化的双向流通。但从我国中小学民主管理的实践来看,中小学教代会的建立虽然有法律依据,但至今为止尚无具体法律法规或条例规范对普通中小学教代会的职权责作明确规定,并且相关法律法规在界定法律责任和程序上都存在一些缺陷。
  首先,在文本方面忽略了法律责任的界定。如作为我国教育根本大法的《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但在法律责任一章却没有任何对该条款的违法行为的惩罚规定。难怪乎“《教育法》被某些人称为‘软法’,原因在于,其中类似‘应当’、‘应该’、‘鼓励’用得太多,缺乏严谨统一的法律术语,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又不够严厉”[6]。这种“软法”现象在《教师法》及可资中小学教职工大会借鉴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中都有所体现。
  其次,从程序上看,有关法律法规对民主管理的规定原则性、指导性多,具体性、可操作性少。相对于一些法制完备的发达国家,甚至包括印度、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严重缺乏一系列可以操作的定量化规范,表现在教代会制度上问题在于《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都只有“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等该做什么的字眼,而没有“应怎么做、由谁负责、该如何惩罚”等详尽条款规定,存在着止于定性化泛泛之论的缺陷。
  由于至今为止尚无具体法律法规或条例规范对普通中小学教代会的职权责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当前建立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中小学校,其制度大多是学校自己制定的。笔者认为,这也正是造成很多学校教代会流于形式的必然性所在。生物学中“膝跳反射”本能使得管理者大多会潜意识地主动避免刺激,创造机会回避监督。所以,笔者认为,应该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较为详尽的《中小学校教职工大会条例》,如果条件不成熟,可暂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但不应当由各学校自己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要尽可能做到科学、规范、具有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 田凌晖,李亚东.教师聘任制亟待深化与完善.教学与管理,2002(7):43.
  [2] 肖宗六.校长负责制的提出及内涵.中小学管理,2000(11):2-3.
  [3] 柳国辉.试析中小学民主管理的基本取向.现代中小学教育,2000(9):51
  [4] 张允公.校长负责制容易造成绝对权力.教学与管理,2004(11):52.
  [5] 余秀琴.民主与法制视野内的中小学教代会制度.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3(10).
  [6] 林捷.中国教育法律的现状及其问题.教育科学,1999(3).
  (责任编辑 付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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