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3期
荷兰教育督导监督职能演变及其启示
作者:刘 朋
绩方面要促进学生可持续发展,主要是促进知识、观点和技能的最优化;在学校组织层面上,主要包括目标导向的教育政策体系、良好的内部沟通体系、清晰的协商建构体系及教育质量提升控制体系。在此基础上,督导人员注重可操作性,坚持从学校实际出发和建立学校、家庭与社区三结合体系。
3、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督导过程
荷兰教育督导过程分为准备、实施与报告三个阶段。在准备阶段,督导人员通常以约定方式通知学校或其权威机构实施督导,学校管理小组提供相应的学校说明书。在信息通报会上,督导人员介绍督导内容及相应程序,同时明确督导数据、学校资料及其他可能发生的困难;学校收到督导通知书和相应的标准化管理问卷,以便为督导人员获取尽可能丰富的督导信息。在实施阶段,主要从小组团体和学校层次上进行教学评价,包括学校内容、课程体系、学习时间、专业发展、沟通系统等。督导人员必须深入课堂,与教师座谈以获得一些主题性内容。同时,与学生及其家长进行座谈,通过形成学生自主成就感以证实教师自我评价。在报告阶段,督导小组召开学校管理小组会议进行口头报告,强调学校发展的优势和不足,并提出相应发展规划;几周后,学校收到书面报告,主要包括:个体学校机构评价报告、教育现状评价报告及科目督导报告、国家层次上的项目评价报告和被督导学校素描等。
三、启示
我国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第九部分“加强制度创新和依法治教”明确提出了“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这是国家级政策文件首次对现代学校制度概念的认定。所谓“现代学校制度”,就是适应时代潮流,将要大面积实施的一种学校制度,是知识经济初见端倪背景下的、能够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21世纪初叶我国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所需的、指导和约束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各种制度的总称。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我们应注重以学校为主体的校本管理,以推行学校改革创新,即学校改革必须从教室教学层面提升到学校组织层面,学校结构系统、管理风格及相应类型成为改革对象。作为教育行政监督部门的教育督导机构应从学校教育本质出发,发现并树立具有真正创造性的学校。也就是说,教育督导不能用同样的标准来衡量教育系统所有的人员、任务、结构和技术,而应当在充满矛盾的教育现象中,把握学校教育的实质,既做好“督”的工作,又完成“导”的任务,成为教育改革的促进者、领导者和专家。因此,注重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深化发展性教育督导评估机制是当前教育督导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所谓教育督导的职能,就是教育督导承担的基本职责与其所能发挥的功能。自恢复督导制度以来,我国有关法规对教育督导职能的规定并不一致。1991年,《教育督导暂行条例》规定:“教育督导履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职能”;1999年,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指出:“教育督导机构要履行督导、评估、检查、验收的职能”。在理论研究方面,学者孙绵涛在《教育行政概论》中指出:“教育督导具有沟通评价、检查监督、指导推广等职能”;多数学者认为,监督与指导是教育督导的两个基本职能,其他的都可以看作是这两个基本职能的方式、手段、结果或延伸。由于现代学校制度问题的提出是现代学校教育正在经历的变革在制度层面的反映,所以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涉及公共教育权力的变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教育服务提供主体从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学校制度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社会民众从被动参与向主动参与转变和政府职责从无限向有限发展。在这种背景下,教育督导监督职能内涵在变化,具体体现在:监督对象——从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保证办学者、管理者和教育服务对象之间各自的权益得到协调,使教育产品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监督内容——从微观到宏观与微观并重,对学校的综合督导不应止步于促进每一所学校的发展,要及时地对综合督导情况进行整体分析,针对综合督导发现的共性问题适时开展专项督导评估;监督方式——从强行规范到外部规范与自我约束相结合,要引导学校将外在的监督制约转化为法人主体意识层面上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监督的价值取向——从关注效率到兼顾效率与公正,教育督导必须从原来自上而下的检查督促转向对公共教育体系中各方权利的维护,既要确立为决策者提供更全面信息的意识,也要具有更多地考虑学校自我改进和家长、社会的参与需求的意识,通过建立教育督导的社会参与机制维护教育服务对象的权益。同时,立足于开放是现代学校的重要特质,树立教育督导指导服务观是建立教育督导机构与学校新型关系的关键所在。那么,如何认识在教育督导中“监督”与“指导”的关系呢?正如学者文新华所指出的那样:“第一,监督是指导的前提。实施监督是教育督导的根本任务;第二,监督中包含了指导。教育督导方案本身就是一种具有指导性的行政文件。两者之间是承续关系和包含关系,在教育督导行为中不能忽视指导,但教育督导不是教育指导。”因此,发展性教育督导评估的职能定位要在坚持教育督导监督职能的前提下,更好地履行教育督导服务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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