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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教育督导监督职能演变及其启示

作者:刘 朋




  荷兰《宪法》第23款强调:教育应成为政府始终关注的焦点,即教育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价成为教育督导团的主要任务,体现在以下三方面:学校创办自由、教学组织自由和教育信念自由。从1998年开始,随着政府为确保教育质量的全员性、公平性和建立多样化的有效动力机制的确立,努力建构一种促进学校自我管理制度体系,荷兰教育督导机构监督职能开始以自我评估标准发展为一种教育质量保证体系。
  
  一、荷兰教育督导监督职能演变历程
  
  1801年,荷兰教育督导机构成立。以后的50年,该机构主要致力于激励地方政府和教师为所有儿童提供教育机会并付诸实施。后来,伴随着学校法制建设的健全完善和1917年“和解运动”的影响,它又关注为所有公、私立学校提供平等的财政待遇。20世纪20~70年间,教育督导主要是激励、建议和控制学校教育体系与国家制度体系的一致性,并对中央或地方权威机构安排作出相应反应。由于1969年颁布并实施的《义务教育法》强调荷兰所有年满5周岁的儿童必须接受为期12年的全日制教育,所以70年代以来,教育督导评价工作范围不断扩大,政府对其目标、内容及教育方法越来越模糊,以立法和政策创新去从事课程开发和学校革新,实施了一系列国家级评估项目。20世纪80年代,它又集中体现为非控制性、分权和学校自主性趋势,教育质量成为发展主题。到了90年代,整体学校督导系统逐渐形成。
  荷兰教育督导机构是一个半独立性机构,直接受总督学管辖,并由四位督学具体负责各项事务,其中有一位负责基础教育。中央人事办公室负责提供公共关系、财政、人事、ICT服务等。该机构聘请许多合作督导人员,具体负责督导项目和撰写报告,虽然他们负责的学校数量有限,但必须与日常教学实践保持联系。其总部设在乌特勒克,旨在确保项目合作中的协调问题和同事之间的信息交流,有12个地方督导官员具体负责管理全国各地教育督导机构。由于教师作用的复杂性、难度和不断变化性,要求督学具备专门知识和技能。首先是通过专业训练和教育督导经历而获取必要的专业经验,主要包括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态度。从某种意义上讲,教育督导组织是一种专业化组织;其次是从质量监控出发,督导人员必须采取可操作性程序,从而加快内部质量保障建设,融合荷兰现有教育督导体系与欧洲标准,关注教育督导工作方法及其有效性与专业发展组织性及可持续性。
  2001年6月5日,荷兰政府出台《督导法》,2002年初实施,从而为学校质量系统进行独立、公开、专业性评价提供立法基础。该法的主要特征是:①明确督导人员的监督作用。主要包括通过依据教育法律规范判断教育质量;通过与管理人员、教职工及地方权威部门协商提升教育质量;撰写学校教育质量报告。②教育质量特征可操作化,形成督导体系框架并保持相对核心内容。③对称性原则,即学校自我评价质量越好,督导人员进行质量评估越有价值,以确保学校自我评价的效力和有效性;同时,还意味着改变学校对外交流频率变化以给他们更多的发展思考时间。④资助新概念。对于那些存在有与教育质量相关的严重或长期问题的学校,督导人员可提供诸如财政、额外职员或建议等形式的资助。⑤教育质量含义。它不仅包含其他一切领域质量概念的主要特征,如目标结果、教育氛围、管理等,同时也有自身立法规定,如目标达成度、考试项目等。伴随着该法的逐步实施,政府倾向于加强教育督导机构的独立地位。一方面,学校拥有越来越多的自治权和质量责任感;另一方面。父母和雇主,包括政府期望学校关注自身质量。
  由于荷兰实行中央集权教育政策和分权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教育管理隶属于教育文化科学部,由主管部长在部长领导下履行具体教育政策责任,以决策形式规定各自职责。教育文化科学部对教育督导负有最终决定权力责任,但不直接管辖它,只能协调与议会的关系。《督导法》明确规定:增强教育督导系统自主性,政府全面负责支持教育督导机构。同时,荷兰有许多支持、维持和提高教育系统的组织机构,在荷兰教育系统政策框架下自主工作,教育督导机构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与他们进行合作,但并不真正参与到其中去。因此,荷兰教育督导人员角色是没有特定的官方正式角色,但其提供的特定主题报告却在政策制定中被教育文化科学部和议会所采用。他们在教育政策中发挥着建议、委托和协商作用,主要评价学校实施政策方式与情况,不能评价政策的有效性。
  
  二、荷兰教育督导监督职能演变中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
  
  1、明确教育督导人员职责与作用
  教育监督与质量评价是荷兰宪法规定的教育督导人员必须完成的主要任务。在不否定将督学的作用限于咨询和指导的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国家仍认为督学应保留其他功能,包括那些与行政和供给有关的功能。荷兰教育督导人员职责与作用主要有:①确保学校对国家法令顺从的控制作用。在其监督指导下,教育督导人员控制学校办学情况,主要把握其与立法规则的相容度,而不能审查学校财政与行政管理;②与教育现状保持高度一致的评价作用。它意味着用系统方式收集信息以评价学校运行状况和整体质量水平,其出发点是把握个体学校发展程度,进而形成教育宏观发展观点。同时,该信息被反馈到个体学校,以帮助他们聚焦学校决策,进而提高教育质量;③通过与地方权威机构及学校协商,提升学校发展的激励、提升作用。督导活动主要集中在评价和提升个体学校教育质量上。相关的督导人员职责是保证学校有能力进行与问题解决、自我发展和质量保证有联系的活动。评价是激励的出发点,可以明确学校发展的优势与不足,提出学校改进目标体系,从而为学校实现自身价值奠定基础。当然,这一切必须以当前教育现状为基点;④向管理者提出建议和上交报告的报告与建议作用。其旨在让教育行政人员正确把握教育现状,并以专业性经验为基础向管理者提出建议。此外,需要指出的是督导人员的具体职责需要根据不同教育部门加以确定,在特殊情况下还可聘请“秘密督导人员”,以处理有关不受欢迎行为和性别歧视事务。
  
  2、构建社区参与的教育督导指标体系
  为了明确学校发展现状,督导人员依据有关教育理念和法规体系确立督导指标体系并加以细化。主要是针对教学一学习过程、学生成绩和学校组织层面加以界定(如图1所示)。其中,教学一学习过程主要包括教学内容、学习时间、学校组织氛围、教师教学策略和学生监控体系。教学内容是国家以立法形式确立的适合学生发展需要和允许学生有足够获取时间的教育目标达成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学习时间是教师期望值与学生实际成绩之间的纽带。学校组织氛围应具有竞争性和支持性,从教师角度上讲就是追求有效教学策略,促使学生积极参与角色扮演。另外,学校还要有学生监控体系,负责有关学生发展问题;在学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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