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4期
教师聘任纠纷法律适用的现实状况与未来走向
作者:吴开华
2.教师聘任纠纷纳入《劳动法》调整的现实依据
比较人事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事业单位聘用(聘任)合同的签订和合同效力的评价、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终止、合同争议的解决等方方面面都符合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而教师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本身就属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因而也必然具有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同样应该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1)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内容相符。首先,从人事部发布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格式文本看,聘用合同应该包括以下主要条款:①聘用合同期限;②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③岗位纪律;④岗位工作条件;⑤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⑥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⑦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这些条款与《劳动法》第19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吻合。其次,无论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其目的都是为了确立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内容都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相符。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可归纳为两个“兼容性”平等关系与隶属关系的兼容性以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兼容性。[4]教师聘任合同完全符合这两个特征。教师聘任合同是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在合同签订之前双方是平等关系,聘任关系成立后,基于岗位管理的需要,事业单位必然要在二者之间建立起一种指挥与服从的内部管理关系,故又具有隶属性。聘任合同关系中,事业单位要为受聘人员的劳动支付工资,而受聘人员也必须亲自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这与劳动合同兼具平等性与隶属性,财产性与人身性的基本特征完全相符[5]。
《劳动法》是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应该统领一切劳动关系。换言之,所有有关劳动关系的立法都应以它为基础。由于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本质上具有一致性,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包括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本质上也是劳动合同关系,应该可以适用劳动法。正是认识到两者的一致性,法释[2003]13号第一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将教师聘任纠纷(学校人事争议)纳入劳动法调整,已经具有了一定的依据。
四、 完善教师聘任纠纷的法律适用:现实对策与未来走向
鉴于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复杂性,要完善教师聘任纠纷(学校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当务之急是完善现有的教师申诉制度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并使之顺利与司法接轨。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教师申诉制度,如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的机构受理教师的申诉,避免因受理部门不明确而搁置教师的申诉权利;另一方面,要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并使之顺利与司法接轨,如加强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独立性,构建人事仲裁的外部监督机制,以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赋予仲裁裁决的准法律效力,以增加其约束功能等措施,弱化人事仲裁的强行政性,恢复仲裁制度的准司法功能,为后续司法程序的应用做好前期铺垫 [6]。
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6月29日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96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明确了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由此,我们不难判断,从长远来看,随着劳动关系内涵的不断丰富和变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也会有所改变,逐步扩大,教师聘任纠纷(学校人事争议)最终将全面纳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统一劳动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的适用,是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诉讼制度的根本,也必将成为完善学校人事争议法律适用的未来走向。
参考文献
[1] 吴开华,覃伟桥.论教师聘任制的法律性质.教育评论,2002(5).
[2]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法培训班.劳动法基本理论与实务讲座.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3]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4] 董保华.劳动法论.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
[5] 吴文芳.事业单位聘用制度适用《劳动法》问题研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4).
[6] 任学强.适用劳动法解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论坛·研究探索,2005(9).(责任编辑付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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