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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专业化、职业化及其制度保障
作者:张 波
有研究者认为:“随着教育结构的分化和教育规模的扩大,学校管理工作已经从单纯的教学工作中分离出来了,校长职业也就从教师职业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职业、专业类别。”[9]需要指出的是,学校的工作绝非只是“单纯的教学工作”,校长职业也还没有从教师职业中分离出来,更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职业、专业类别”。学校的工作既有学生的成长与发展,也有教职工的成长与发展,还有学校的成长与发展,而且教学工作也绝不“单纯”。校长是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专门人员,但这并不意味着“随着教育结构的分化和教育规模的扩大”,校长必须放弃他原有的学科专业才能当好校长。校长的职业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是份内的职责。校长只是一个人在某一个时期的“岗位”或行政职务,而教师则是他一生的“职业”。即便是按照社会学家对职业特征的分析、归纳,说校长符合职业的特征和标准,或者是按照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如何将校长界定为一个独立的职业,但从教育自身赋予校长的本质意义和内在特性来看,校长都不大可能也没有必要一定要成为从教师群体中“独立”出去的独立职业。正如苏霍姆林斯基所说:“如果你想成为一个好校长,那你首先就得成为一个好教师。”一个游离于教学以外和教师之外的校长又有多大的能耐管理好一所学校呢?
三、 校长专业化、职业化的制度保障
就目前学术界的研究而言,校长专业化的制度保障大致包括校长资格制度、校长聘任制度、校长培训制度和校长评价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制定与实施。1999年,教育部在《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5条中,对校长资格制度作了如下规定:“新任校长或拟任校长必须取得‘任职资格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在职校长必须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必备条件。”1984年原教育部党组《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学校领导班子调整工作的意见》、1992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教委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试行)》中,对中小学校长的任职标准和任免程序作了相应的规定,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再次明确:“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明确校长的任职资格,逐步建立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校长实行任期制,可以连聘连任。”1982年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教育行政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1989年《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1990年国家教委《全国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课程教学大纲(试行)》、1992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试行)》、1993年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5年教育部《关于“九五”期间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指导意见》、1999年教育部《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等,对中小学校长培训的时间要求、内容形式、组织管理等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1997年,原国家教委发布《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对中小学校及其校长评估的目的、内容、方法等作了规定。
就现已颁布并实施的有关中小学校长的资格、聘任、培训和评价等制度来看,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中小学校长资格制度存在着校长资格获得与职务任命程序不合理、任职条件不适应岗位要求以及校长资格证书发放存在封闭性等问题[10];聘任制度上由于长期实行任命制,因此形成校长先上岗再培训,再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模式,还由于在校长任命的标准掌握上缺乏统一的具体要求,所以上岗校长的水平参差不齐[10];培训制度上存在培训管理体制不完善、经费投入缺乏保障机制、培训基地设施较差、优质培训资源严重短缺、培训市场秩序较乱、师资培训能力较低、培训教材建设滞后以及培训模式方法僵化等问题[11];评价制度上还没有形成系统的评价方案,以考核为主要手段进行评价的目的主要是决定校长的升留免降或褒奖惩戒,忽视了评价对校长工作的改进和提高校长的专业发展[12]。
针对校长专业化制度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提出了许多改进的建议,比如,建立适合于中小学校长专业化发展的职业准入制度,规范校长资格证书的认证程序,严格控制校长资格证书发放的标准;扩大校长聘任制度实施的范围,建立多渠道的校长聘任机制;建立校长入职培训和在职培训一体化的培训体系,改革培训的形式、内容、方法和手段;建立完善的校长评价体系,推行职级制度建设等。毫无疑问,如有些学者所言,就当前我国中小学校长队伍的整体状况来看,建立健全和进一步完善校长制度保障体系,对提高校长的专业化水平、促进校长素质的不断提高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如过于夸大制度保障体系的作用,甚至把校长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完全依赖于所谓的制度保障,则有失偏颇。事实上,校长专业化与职业化问题,反映出的是以什么样的视角和价值判断标准看待学校与政府、学校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如果依旧把学校看成是政府组织的附属机构或者完全按照市场运行模式来经营学校,而不是把学校看成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具有办学自主权、具有特殊社会公益性的学术组织,那么,无论学者们怎样研究校长的专业化和职业化,都将远离校长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本真意义和实际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从现有的校长制度来看,无论是校长的资格制度、聘任制度,还是校长的培训制度、评价制度,都是从规范校长任职条件、严格校长任职标准、确保并提高校长素质和校长工作质量的角度,或者是从校长专业化的角度来进行相应的制度化建设的,其中几乎没有涉及校长职业化的制度保障问题。由此可见,校长职业化要得到官方的认可还需要一个过程,或者是学校教育的特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不适宜采用校长职业化的提法和做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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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吴江,张秀阁.新课程呼唤校长职业化.中小学管理,2003(10).
[8] 高洪源.对“校长职业化”说不.中国教育报,2004-03-30.
[9] 梅广稳.校长专业化三问.教学与管理,2005(2).
[10] 杨海燕.香港与内地校长资格制度比较.中小学管理,2005(9):57-58.
[11] 吴开华.国内“校长专业化”研究述评.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04(8):39.
[12] 杨海燕.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小学校长管理制度校长专业化的制度分析.教育理论与实践,2005(1):20.
(责任编辑付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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