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日军突入衡阳。关于衡阳城内最后发生的情况,台湾方面的相关著作这样记载:“城陷之后,方先觉军长感公(指蒋介石――引者)激励,犹复率部与敌剧烈巷战,直至力尽,自戕不及,为敌所俘。”[14]此外还有较详细的记载: 8月8日晨,“方军长认为战事已濒绝望关头,乃举手枪自戕,为辎重团长李绶光、副官王洪泽奋起击落于地。枪虽鸣,而弹虚出。敌兵已适时掩至。方军长及几位师长、参谋长与高级将领均被劫持,求死不得”。[15]
以上记载,重点都是强调自戕不及、为敌所俘。其实,方先觉是否自戕,并不能说明他是否投敌,将重点放在自戕,实际上是对问题的误导。判断方先觉投敌与否的标准应是方是否提出投敌条件。
据白天霖记载,方于被俘之后向日军提出三项要求:(1)证生存官兵安全,并让他们休息;(2)收容伤患予以治疗,并郑重埋葬阵亡官兵;(3)守城官兵绝不离开衡阳城。[16]这个记载有两个要点,首先,三项要求提出于被俘之后而不是之前;其次,所有要求仅限于参战官兵的荣誉与利益,并不涉及任何政治条件。这两个要点如果成立,那么,可以认为这不是一个投降条件。
不过,日方史籍提出了全然不同的记载。据载:8月7日傍晚,日军“发现守军阵地竖起白旗”,晚9点后,“守军部队就接连放下武器”,当晚,第十军参谋长孙鸣玉与日方接洽停火事宜,8日晨,方先觉与日军签署了停火协议。[17]这个记载也有两个要点:第一,守军阵地竖起白旗,这一点与当时其他渠道的消息是一致的(本文后面将涉及);第二,先竖白旗后求停火。日方的记载至少可以说明一个问题:白旗之下的停火协议肯定不是一个光荣的协议。但因日方对这个停火协议的具体内容秘而不宣,方先觉投敌问题仍不能据以证实。
参与了全部过程的饶少伟提供了证言。饶说,8月7日傍晚,方先觉召集四个师长商讨最后的行动方案。方说:“不是我们对不起国家,而是国家对不起我们;不是我们不要国家,而是国家不要我们!”尔后,方指示孙鸣玉拟出七项投降条件,大意:(1)要求保留第十军建制;(2)要求日军进城不杀害俘虏;(3)要求日军对受伤官兵给以人道待遇;(4)要求日军立即停火;(5)要求日军派飞机送方先觉到南京见汪精卫。另两条饶已不能记忆。8月8日,日军接受方部投降,但拒绝其条件,方最终接受无条件投降。[18]
方先觉由有条件变为无条件投降,形式上略有区别,然其性质并无区别,都是投降。问题的核心在于,方提出了将其送往南京见汪精卫的要求,而无论从哪个意义上讲,这都是一个明确无误的政治变节行为。
接下来的问题是,饶少伟的这个证词是否可信?数十年来,方先觉一案所以众说纷纭、真假莫辨,说到底,就是没有人找到这份投降条件的原始记录。其实,方的这份投降条件,重庆统帅部于衡阳失陷一周之后即已掌握。
8月15日,军令部长徐永昌在日记中记载:“据逃出之梁团长子超在连络站电话,围攻衡阳之敌于七日突破三个缺口窜入城内,方军长派其副官处长向敌提出六项要求与敌接洽。其要旨如次:1.不解除武装,不分割建制;2.指定地点集中训练;3.受伤害官兵不得杀害;4.送往南京;5.保障生命安全;6.眷属送安全地点。而结果被敌所骗,均未接受。将副师长以下干部充工头,扫除街道。遇我飞机轰炸逃亡甚多。”[19]
梁子超的报告及徐永昌的记载,是目前所见方先觉投敌条件较为原始的记录。这个记录证实了两个问题:首先,方之条件提出于8月7日城陷之前;其次,其中确有“送往南京”一条。前者足以证实方提出了投降条件,后者足以证实方之政治变节。梁子超的六条与饶少伟的五条,文字有出入,但内容基本相符。将二者联系对照起来,方先觉投敌变节问题可以做出肯定的结论。
8月8日降敌之后,8月9日方先觉接受了日本记者的采访。记者问:无条件投降后,现在心境如何?方答:过去对日军兵力评价过小,而恃巩固之阵地与驻渝美空军之协力,从事抗战,但结果终为日本军队神力所挫。采访中方先觉还表达了与汪精卫见面的愿望。[20]
据饶少伟记载,9月底,日军取方先觉的“先”字与和平的“和”字,将方部改编为“先和军”,方任军长,四位师长仍任原职。[21]当时的敌伪报刊对“先和军”也有所报道,但方先觉于当年12月返渝之后坚予否认。[22]本文判断,所谓“先和军”实际上是有名无实。多种资料显示,方等最终仍处于被看管状态,不可能真正拥有带兵之权。日方所以弄出一支“先和军”,目的主要是宣传。
尽管方等仍被看管,但毕竟是降将,因此日军的看管较为宽松。当年10月,周庆详、孙鸣玉脱身而去,饶少伟、方先觉则于11月各自逃离衡阳。
以上是关于方先觉投敌事实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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