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7期

“中央记者”现形记

作者:田 燕 余建华 榕 萱 林春阳

字体: 【



请函,说要推选企业主作为“全国十大民营企业家”到北京参加“三新论坛”,并称论坛上将会有中央领导参加。作为代价,企业需要缴纳一笔为数不小的会务费。
  经莲都警方查证,从2002年开始,祝万祥伪造记者证,盗用刊号,非法出版《中华新青年》,至今已陆续出版过27期,非法敛财近200万。
  2004年6月,丽水人吴正有结识祝万祥。吴正有翻阅了《中华新青年》杂志后,觉得该杂志非常“大气”,另外“祝万祥通过办这个杂志,已经在北京有了两处房产”。于是和祝万祥商定在浙江办一个特刊,并签订协议,约定吴正有负责《中华新青年·浙江特刊》的出版工作,任执行主编;吴正有每期向《中华新青年》杂志社上交2万元“管理费”。随后,吴正有在杭州招聘人员成立《中华新青年》杂志社浙江特刊部,分别聘用在杭州经营卡拉OK厅的潘春雷为副总编,并约定所得收益两人五五分成。在“总社”为他们提供了几张桌椅后,吴正有租用了一处办公室作为办公地点。吴正有还向社会招聘了2名员工,专门从互联网上下载时事新闻和领导人的照片。还聘用周章明、王贤勇为诸暨、丽水等地的采编部主任,何国生、周伟平等人为特刊部记者,并以《中华新青年》杂志社的名义自行设计、刊印记者证,印制浙江特刊部的个人名片。
  “浙江特刊”的第一笔业务来自诸暨某学校。在与学校的谈判过程中,吴正有吹牛说,他们的杂志在浙江全省发行,在北京也有不错的发行量。听了鼓吹,校长最终以1万元的价格在杂志上刊登了一篇宣传学校的文章。
  事实上,吴正有的非法杂志是不可能公开发行的。吴正有以月刊的形式分别于2004年10月、2005年1月、2005年6月出版了三期,共印一万册。三期“浙江特刊”杂志共为四五十家企业、团体、个人做过宣传报道。每一期吴正有只给被宣传对象寄送几本杂志,而被宣传的单位和个人一般要拿出几千到几万元不等的宣传费用。
  2004年11月,《中华新青年·浙江特刊》曾被杭州市新闻出版局查获,但吴正有不思悔改,继续非法出刊。
  为便于活动,2005年4月,吴正有还租用了某政府部门的办公场所作为办公室。吴正有以“全国性刊物大记者”的身份自居,通过为企业宣传、打广告、为群众“伸张正义”、取得领导批示为企业解决问题等手段,大肆骗取钱财,同时还以对负面问题进行曝光为要挟,对企业和政府部门进行敲诈勒索。2004年7月,吴正有和祝万祥与丽水市27家私营企业主达成协议,由他们出面帮助这些企业将厂房土地使用性质由原先的划拨改为出让,企业支付“公关费用”80万元,并预先收取了3万元的活动经费。不到一年时间,吴正有仅收取“宣传费”就达20余万元,此外还骗取国内知名画家画作数十幅。
  2004年7月以来,潘春雷伙同吴正有等人,打着非法出版刊物《中华新青年·浙江特刊》的幌子,以“特刊副总编”的身,通过骗取广告费等途径,非法牟利6万余元。
  王贤勇于2004年非法成立“中华新青年浙江特刊丽水采编点”,自任主任、记者,协助吴正有非法制作了200本假冒的记者证,对外宣称只要交5000元“押金”,就可以成为“中华新青年”记者,以帮助宣传名义,骗取数千元。
  据负责侦破此案的专案组负责人王清告诉记者,从目前调查的情况看,“中华新青年”在全国各地的所谓特刊不止浙江一处,在江苏等地也有类似的非法出版机构,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此案进一步进行侦查。
  2005年12月8日,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以祝万祥、吴正有等人涉嫌诈骗、敲诈勒索罪向莲都法院提起公诉。
  2005年12月29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祝万祥、吴正有等诈骗、敲诈勒索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2006年1月17日上午,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祝万祥、吴正有等7名《中华新青年》假记者非法经营、诈骗、敲诈勒索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祝万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两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5000元;被告人吴正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被告人潘春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周章明、周伟平、王贤勇、何国生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责编:晋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