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8期

宁波官场大地震前后

作者:东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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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本笔款项的去向也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且在党校宿舍里长时间存放巨额资金,不合常理,本项指控是否存在,有较大疑点。
  关于2002年夏天,徐福宁在杭州世贸中心大饭店吃饭,事后收受荣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暨宁波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王久方5万元,向有关部门打招呼,增加其开办的宁波明州高级中学(后易名荣安实验中学)的招生指标,并到该校视察以扩大学校影响的指控,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也没有为请托人谋利,不是法律意义上“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贿赂关系,不能定为犯罪金额。
  关于2004年10月至2005年IO月,徐福宁担任湖州市委书记期间,在多种场合表示,要扶持包括浙江金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民营企业,并出面宴请金洲集团合作伙伴的有关人员,为其谋取利益。徐先后两次收受集团董事长俞锦方所送人民币15万元的指控,没有具体谋利情节,至于在湖州市三级干部大会上指出要重点扶持明星企业的发展,参加企业与有关合作伙伴的有关活动,根据上级安排与有关领导参观企业,算不算谋利,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学术上也没有相关探讨。
  以上收受的有关钱物,辩护律师指出:被告人虽已构成受贿犯罪,但应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中减去部分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贿赂关系的金额。且被告人没有主观恶意,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就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与立功之相关规定,应当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五
  
  在庭审前一阶段的询问过程中,徐福宁有些紧张不安;在质证阶段,他有些支支吾吾;在最后陈述阶段,他已失声痛哭,泪流满面了。
  在最后陈述时,对于审判人员、公诉人员和辩护律师的辛勤工作。徐福宁表示了感谢。
  徐福宁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认为事实属实,自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由于自己对于受贿犯罪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没有认清当时收受财物后果的严重性,现在只能是后悔。但自己主观上从来没有以损害国家利益为代价去谋取个人私利,对于那些为牟取私利而与自己进行权钱交易的,也予以了回绝,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徐福宁在最后陈述时,已泣不成声。他断断续续讲道:“自己确实犯了罪,对不起党和人民。我受党的教育多年,自己并不是一个刻意以权谋私、见钱眼开的人。从1995年走上领导岗位后,没有为亲戚办过一件违反原则的事;在经济问题上,开始一直是很谨慎的,对自己的要求也是严格的,在宁波工作的前两年,曾先后两次将别人送给我的共20万元人民币,上缴给组织或581账户。但在2001年lO月以后,赖野君等人送给我钱物,自己却没有把好关,尽管这几年我也拒绝了不少人送的钱物,但这些人送的钱物我却没有上缴,从而走到今天这一步,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认真求实地反思自己,我犯罪的原因,一是见事不见人。自己是一个事业型的干部,当我把注意力集中到事业上的时候,我却忽视了人的责任,也即自己是一个党员对党组织应负的政治责任,一个家长对家庭应负的角色责任,一个领导干部对社会应负的形象责任;二是见人不见己。这几年我给别人上廉政教育课也不少,要求是给别人提的,课是讲给别人听的,教训是让别人汲取的,都是‘枪口对外’,没有触及自己的灵魂深处;三是见己己不见拙。我看到的自己是一个充满光环的自己,而对自己的缺点、弱点、毛病很少或从没有认真思考过。
  “从客观上讲,社会环境有一定影响,但主观上讲,潜意识中还存在私心。关键所在是对受贿的本质认识不清,行贿人给我送钱物,我只是将其看成想与我搞好关系,而没有将其看成是一种犯罪行为,由此放松了警惕,再加上有侥幸心理,从而铸成大错。我一是对不起党组织,党把我从一个木工培养成一个地级市的市委书记不容易,而我却没能在有限的时间里为党做更多的工作;二是对不起湖州市的干部和人民,我的行为将给湖州的干部带来很大影响,给湖州人民带来很大影响;三是对不起家人,10多年来,我一直想带父母到省外去走走,但由于工作原因,这个愿望一直没有实现,将来也只能是遗憾了。”
  庭审一直延续到下午5:20分。整个庭审过程最为精彩的是公诉人与辩护律师控辩双方争论焦点的对撞。虽不见硝烟弥漫,但唇枪舌剑,温文尔雅中句句凌厉逼人。旁听席上的外行们只好看看热闹,觉得他们说的都有道理;旁听席上的内行很多,估计他们对该案如何判决会有心理预期,但谁都心照不宣。有些人想等到庭审最后一刻,听到审理结果,然而,审判长最后宣布:由于本案案情重大,庭审后,合议庭将进行评议,审判委员会将进行讨论,宣判择期进行。
  庭审结束,当法警将徐还押时,曾经的市委书记回头看了看前来旁听的亲友,眼神里掠过的是阵阵迷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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