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8期

梧桐树遭毁风波

作者:杨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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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权。当这种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去法院打官司,要求获得补偿。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从总体上解决了《民法通则》实施15年中所遇到的问题,是新中国人身权司法保护的一个总结性的、飞跃性的法律文件,因而被业内人士称为新中国人身权司法保护的又一个里程碑。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害人因侵权行为损害他人的正常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给受害人带来打击、造成悲伤或痛苦,受害人可依法获得赔偿权的法律制度。它是通过对侵权者的惩罚而使承受悲伤痛苦的受害人得到安抚或精神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既可以是受害者本人,也可以是受害者的近亲属。《解释》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那么,侵害行为达到什么程度才会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呢?由于精神损害的大小没有秤称尺量,每个人的表现又不尽相同,有时甚至看不见,摸不着。因此,针对精神损害程度,法律设定一个具体赔与不赔的标准,显得犹为重要。最高院《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杨龙替兄去当壮丁,并在临行前栽下一棵具有象征其生死意义的梧桐树为兄嫂作留念。原告姚金珍一家人几十年来尽心维护这棵树木的成长,作为对杨龙的思念之物,原告夫妻曾为此身心遭受摧残,却保持坚定信念:只要树在,杨龙就可能活在人世。由此赋予这棵梧桐树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成了特定纪念物品。可见这梧桐树的存活对原告一家人来说显得尤其重要。被告杨志德无视这一客观现实,执意将树砍毁,不仅造成了该树所有人的直接损失,最重要的在于严重损害了姚金珍一家人的情感,导致姚金珍老人病倒在床。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杨志德承担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妥。
  (责编:乌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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