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8期

梧桐树遭毁风波

作者:杨 标

字体: 【




  在一场邻里纠纷中,一棵历经63载风雨沧桑的梧桐树被人砍掉了。梧桐树的主人公堂告状,不但要求砍树人赔偿树木损失,而且还索赔精神损失费,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一棵树又怎会引来精神损害赔偿?
  
  顶替兄长当壮丁 临别含泪栽梧桐
  
  1939年6月,家住湖南省新晃县鱼市镇的杨高被派了壮丁。在国民党抓丁人员上门时,恰逢杨高外出当长工。面对盘问,姚金珍死活不愿说出丈夫的下落。其中一个领头的怒不可遏:“老公跑了,把老婆关起来!”就在这时,只听见一声大吼:“别碰我嫂子!我替我哥去!”说话的是杨高16岁的亲弟弟杨龙。
  姚金珍见杨龙要顶替哥哥去当兵,就哭着劝阻,杨龙流着眼泪说:“嫂子,我走前要在门前栽上一棵梧桐树,这棵树要是死了,我就是死了,到时你们给我烧柱香;这棵树要是活着,我可能还在人世,我一定会回来的。”杨龙在屋后的山上挖了株小梧桐栽在门前后离家而去。
  
  五十余载无音讯 台胞回乡传佳音
  
  见弟弟替自己上了战场,杨高心里十分愧疚。有天听人说:“那次去的兵一上战场就死了三十多个。”有的说:“杨龙所在的部队开赴了江西战场。”从此再也没有杨龙的任何信息。杨高及家人认为:“杨龙肯定不在人世了,就替他烧些香以寄托思念之情吧。”因此逢年过节,杨高一家都要在梧桐树下烧些香纸给杨龙作为祭奠。文革期间,曾经有人状告杨高,说他搞迷信活动,杨高与妻子还被带到大队批斗,被游街和吊打。
  光阴荏苒,转眼到了1995年的春天,家住鱼市镇的台胞杨玉木老人从台湾回来探亲,他向杨高夫妇提供了一个令人欣喜的信息:“前年我到台湾新竹同乡会听人说,你们村里有一位老兵在台湾,但是不是杨龙我就不清楚了。”杨高想:“我们村没有听说有人在台湾呀,莫非这人就是杨龙?”于是杨高夫妇对家族亲友表示:“我说嘛,杨龙栽的那棵梧桐树还真管用。这不树在人还在嘛!”杨高的儿子说父母:“你们这是迷信,还不吸取教训吗!”杨高不服儿子说他信迷信.他马上到县统战部门查询到底有无杨龙其人。经查。当时的名册上没有杨龙。后来,杨高又去找杨玉木询问,可杨玉木却因患病在家乡去世了。还不死心的杨高多次到统战部门查询,路费都花了不少。村里有些人不理解,认为他这是得不偿失。杨高对人说:“我的弟弟替我上战场,我的心一辈子都不安,如他还在世,我无论如何也要把他接回来叶落归根。”
  虽然杨龙生死未卜,但那棵梧桐树却一年年长大,焕发出勃勃生机。杨高一家认为:“只要这棵树不倒,弟弟杨龙一定还在人世!”因此,杨高一家对这棵树倍加关爱。有天杨高的孙子在梧桐树上用刀刻了几个字,被杨高狠狠地打了一顿。
  
  邻里纠纷村遭殃 桐村主人上公堂
  
  1995年12月,杨高因病去世。2000年5月,为了那棵梧桐树,姚金珍与隔壁邻居杨志德发生了纠纷。那天,杨志德10岁的孙子用木弓箭将梧桐树当靶子练,梧桐树身被射得伤痕累累。姚金珍见状如同射了她的心肝,她抢下孩子手里的弓箭,并用扫把将孩子打了几下。杨志德见状生了气,双方为此吵得伤了和气。当年,姚金珍为了防止杨志德的孙子再来射树,就以杨志德家的牛羊过其家门乱拉屎尿为由将门前的过道堵塞。双方的矛盾由此加深。
  梧桐树下面是一丘责任田。2004年,耕种该田的村民死亡,组里将田调给杨志德家耕种。当年8月,杨志德向姚金珍提出:“梧桐树荫遮了我家稻田的阳光,影响了我的稻谷产量,你家的梧桐树必须砍掉!”姚金珍一听顿时火冒三丈:“这田别人种了几十年,人家从没提过树荫遮田,你这是无理取闹!”杨志德也不示弱:“别人不提是人家的事,你不砍那我就砍!”2004年9月6日上午,杨志德未经姚金珍同意将梧桐树砍了部分树丫。谁知杨志德刚下树,姚金珍一块石头甩过去,刚好从杨志德的耳边飞过。杨志德见状恼羞成怒,他扑过去欲打姚金珍,姚金珍的儿子杨小番一看忙冲过去阻拦,两人扭打中,杨志德用柴刀背将杨小番的脑袋砸伤。事后,村组干部进行了调解,但杨志德不肯出医药费。
  2005年1月12日,杨小番将杨志德告上法庭。后来法院判决杨志德赔偿杨小番医药费120元。判决生效后,杨志德虽说把赔偿款交了,但他心里升起了一股无名火。2005年12月2日,趁杨小番不在家,杨志德手持一把利斧来到梧桐树下,将生存了几十年的梧桐树砍倒在地。正在做家务的姚金珍跑出来一看梧桐树倒在地上,她只觉得一阵气血上涌,顿时昏倒过去。经过村民的急救,姚金珍才渐渐苏醒过来。当天下午,回到家的杨小番看到自家的树被砍倒,母亲也病躺在床上不停地呻吟:“杨志德你这没良心的,为啥子要砍我家的树啊!”见母亲被气得奄奄一息,杨小番一怒之下要去找杨志德拼命。幸有人相劝才避免了一场流血事件。
  因村组干部调解不成,杨小番决定替母亲打一场官司。2006年3月12日,姚金珍、杨小番将杨志德告上法庭,要求杨志德赔偿梧桐树木损失200元及承担姚金珍的精神损失费2000元。该案开庭审理时,法官问及为什么要索赔精神损失费,杨小番及其委托律师提出:“梧桐树是我叔父杨龙所栽,栽树的用意是表示留念。几十年来。这棵树都由我家管理。为了这棵树,我父母亲在‘文革’中还挨了批斗和吊打,精神上受到了摧残。现在树被杨志德强行砍倒,母亲心理上受不了这种打击而病倒了,是由杨志德砍树引起的,因此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费!”
  杨志德在答辩中提出反诉:“我砍树造成姚金珍病倒是事实,但那棵梧桐树下面是我家的责任田,梧桐树的树荫遮住了田里禾苗的阳光,让我的稻谷减了产。对方也应赔偿我的稻谷减产损失!”
  梧桐树荫是否遮田?休庭后,法官来到实地进行调查走访,查明这棵梧桐树长大后有部分树枝荫了一点田,杨志德将荫田的树枝砍后,梧桐的树枝就没有荫田了。随后法官接着对梧桐树进行了评估,价值为1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这棵梧桐树是杨龙当作留念所栽,出于对杨龙替兄去当壮丁的感激,原告一家人几十年来尽心维护这棵树木的成长,为这棵树原告夫妻身心曾经遭受摧残。这棵梧桐树已经具有人格的象征意义。现被告杨志德将树砍掉后,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原告姚金珍病倒在床,被告杨志德在庭审中对此侵权事实并没有异议,因此,被告杨志德理应承担姚金珍的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2006年5月28日,新晃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l、被告杨志德赔偿原告姚金珍、杨小番梧桐树损失150元,并承担姚金珍精神损失费200元。2、驳回被告杨志德的反诉请求。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涂克点评:198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首次明确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其中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5项权利。多数中国人由此第一次知道,自己的肖像、姓名等还是一种民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