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3期

犹抱琵琶半遮面

作者:颜 彦 老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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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一种披着为公的外衣,打着为公的旗号,堂而皇之地利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的公贿现象。在我们身边悄然孳生、蔓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所谓公贿,即公款集体行贿或法人公款行贿,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由集体决定或以集体和单位的名义,向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贿赂的行为。
  在人们的印象中,行贿犯罪通常是个人实施的行为,与单位不大联系得上。实际上,近几年来单位行贿、公款行贿日益猖獗,贿赂主体已由自然人发展到法人。据有关部门统计,在近几年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的贿赂案件中,属单位公款行贿案件高达60%,涉案金额约在65%。由此可见。公贿已经成了新型腐败的重灾区。
  
  公贿的五大特点
  
  由于公贿行为是作为特殊的法人贿赂行为,因而与个人实施的私贿行为相比,具有一系列新特点。
  一是日趋公开化。一些地方和单位的负责人居然在会议上公开号召用公款行贿,还有的集体讨论通过公贿的目的、方法、步骤以及公贿款额的支出渠道,甚至决议由负责人亲自带队实施行贿。二是数额偏大。公贿案件涉及赃款少则几万元十几万元、多则几百万元。三是牵涉面广。例如股票上市、土地买卖等经济活动,公贿对象比较多,公贿的面比较大,有时涉及省、地、县的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部门等多个部门。四是涉及人员多。公贿牵涉面广。必然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手握权力的人。许多公贿案件发生后。都查出了一批领导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五是查处难度大。随着反腐倡廉的不断深入,公贿作案伎俩也在不断变化和发展。其隐蔽的程度也越来越高。在公贿运行过程中。当事人无需签名,行贿单位又造假账。用各种合理的开支项目支掉这些公款款额。在行贿方式上公贿案件也是多种多样:直接送现金者有之,送贵重礼品附带发票者有之,送股票,登记假姓名。甚至提供假身份证者有之……目前,在公贿案件中。以非法物质利益行贿的现象也大量存在,如出资让受贿人出国“考察”,帮助迁移户口,帮助子女出国留学,性贿赂,代投保险等等。这些,从客观上增加了查处公贿案件的难度。
  公贿现象是一种深层次的腐败,它给社会带来了许多的严重危害和不良后果。在经济方面,它破坏了社会经济自身发展规律的要求和政府宏观调控的原则,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造成国家和集体财富的大量流失。从整体上瓦解公有经济;引发其他经济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政治方面,它严重腐蚀了党员干部。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权威,影响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有效贯彻和国家法律、政令的有效执行。在社会方面。它败坏社会风气,污染人们思想。导致信任危机和价值危机。因此,揭穿公贿为公的欺骗性,遏制和治理公贿现象,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
  
  公贿为什么流行
  
  尽管公贿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发展到公然公开的地步。危害极为严重,有些人却不以为然。他们认为。行贿者代表单位,是为了公事,出于公心。觉得那些能用公贿手段为本地区本单位跑来项目、争来资金、谋得利益的人。是在为公家找门路,办事情,是能人,是功臣。这种对公贿的某种程度的认同心态,似乎给公贿套上一件合理的外衣,从而使公贿大有市场。有些进行公贿的当事人。也自恃为单位谋利,不以公贿为罪。
  在一些领导干部的头脑中,也认为公贿为公,不是违法犯罪行为。最多是不正之风。更有个别领导干部。不仅认为公贿无罪,而且还认为有功,这无疑是认识上的一个大误区。
  这种认识只是从局部的、本位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国家整体的、全局的利益出发。如果只是从局部的、本位的利益出发,公款贿赂无疑能够暂时给本地区、本部门带来益处。但是这种局部的受益却是以整体利益受损害为代价的。
  这种认识只是从经济角度。而没有从政治、思想、道德、文化角度来认识公贿问题。公贿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决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更重要的是对国家政权、人们的思想、道德、社会风气等方面造成的危害。如果听任公贿发展蔓延,不仅最终将阻碍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而且将造成信任危机、价值危机和政权危机。
  行贿受贿。不论是私贿还是公贿,都是贿,都是违法勾当。早在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就明文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即单位受贿罪。单位用公款行贿,打着为公办事的旗号,实际是在为公的幌子底下的一种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勾当,是权钱交易腐败的另一种形式。从公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应关系来看,受贿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是来自内部对职务的亵渎;而公贿侵害的基本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是来自内部对职务的亵渎:而公贿侵害的基本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这是来自外部对职务的侵犯。两者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由此可见,公贿是为公家谋利益。而为公行贿不为罪是站不住脚的。认为只要是为公家谋利益。为公家干事,不管干什么事。怎么干。都不犯法。这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有害的。
  
  公贿的多发区
  
  从一定意义上讲。公贿现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尚未完善、市场竞争不规范、不公平的产物。而公贿现象的多发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重点领域的竞争上:
  一是对国家投资项目的竞争。国家投资项目的实施被许多地方政府和企业视为带动本地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然而,国家投资项目的有限性引起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他们认为,争取国家投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行贿。因此就出现了人们戏称的跑“部”前进、进京送“宝”等怪现象。一些地方为了争取到国家投资。宁愿拿出投资额的5%~10%、甚至更多的资金作为活动经费。一些不廉洁的实权人物,也待价而沽,这就加剧了不正当的竞争。
  二是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竞争。为了能够争取到建筑工程项目。一些企业不惜血本,大肆行贿。
  三是对银行贷款的竞争。银行贷款竞争中的公款行贿是一些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贷款供应紧张的背景下。企业为了在众多竞争者中争取到更多的贷款,便采取各种形式收买贷款的决策者。
  四是不正当商业竞争。尽管国家工商局明确规定。凡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不论直接给付对方现金和实物。还是以促销费、宣传费、科研费、咨询费等名义给付财物:不论采取给付财物手段,还是采取提供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其他手段,都可构成商业贿赂。然而,有一些企业仍在明里暗里钻政策、法律的空子,为了自身的利益,大肆进行公贿。
  进行公贿的主要形式有如下几种:
  一是节日进贡。每当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来临,一些地方和单位就把对上级和有关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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