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3期

法律问答

作者:佚名

字体: 【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你亲戚的房屋为共有房屋。必须得到另一共有人——单位同意才能买卖,而你亲戚没有得到单位同意,买卖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你可以要求他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包庄天翔律师所 李德勇
  编辑同志:
  3年前,我和邱某在打工途中认识。当时邱某说自己曾经离过婚,并拿出了一张离婚判决书的复印件来证明自己单身。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我们彼此有了好感,一起到我家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去年2月。我生下一个女儿。女儿出生后不久。一个自称是邱某妻子的女人找上门,经过交谈。我得知邱某当年起诉离婚时。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改判不准离婚,邱某以一审判决书的复印件欺骗了我。一气之下。我离开了邱某。前天,邱某打电话给我说。她的老婆因车祸去世了,希望我回去与他重新开始。我觉得他虽然欺骗了我,但他为人倒不坏,很疼我,回去也有助于孩子的成长,可又不知现在我和邱某之间的婚姻是否有效。请问,重婚当事人的前一配偶死亡。后一婚姻有效吗?
  读者杨颖
  杨颖读者: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该法第十二条还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十三条指出:“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据上述规定。无效婚姻在宣告无效之前因已经进行了婚姻登记,在形式上是有效的。该婚姻处于有效状态。无效婚姻必须经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定程序作出无效的认定和宣告。才自始发生婚姻无效的效力。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是可以自然消失的。在婚姻关系的形式要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其所欠缺的实质要件可以自然补正。《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释一》第七条对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主体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和基层组织都可以提出;以其他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由当事人及其亲属提出。
  杨颖读者,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度,并禁止重婚。邱某起诉和前妻离婚时二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这时一审离婚判决即不发生法律效力,邱某和前妻仍是合法夫妻。邱某在未与前妻解除夫妻关系的前提下,又与你办理结婚登记,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了重婚。但你和邱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无效情形存在期间并未有人提出宣告无效,随着邱某前妻的死亡,邱某和前妻的婚姻关系自死亡之日起自动解除,重婚的情形已经消失,你和邱某的婚姻也就从原来的无效婚姻转化为合法有效的婚姻。
  江苏省东台市台南律师事务所 张旭平
  编辑同志:
  我父母与一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将近出行日期,母亲突发疾病住院手术。需要父亲照料,父亲与旅行社协商,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交的款项。旅行社予以拒绝。我们想将旅行社告上法院,请问法庭能否支持我们的请求?
  读者 宝 琴宝琴读者:
  旅游合同是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中的无名合同。关于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协商、约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协商、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通过协商或按约定,解除合同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情形。法定解除,即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直接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行使法定解除合同权。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旅游合同的解除一般包括旅游合同履行前的解除和旅游合同履行中的解除。旅游合同履行前的解除又包括旅游者解除和旅行社解除。无约定、协商不成,旅行前旅游者解除旅游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1)按规定交纳一定的取消费,无论何时都可以取消合同。(2)由于发生地震、火灾、战争动乱、政府禁令、交通阻塞等不可抗力导致旅游合同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使旅游难以安全进行。旅游者可以免交费用解除合同。(3)旅游费用上调,旅游者也可以免交费用,解除合同。(4)由于旅游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病故等情形而被迫终止旅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免收取消费。你所说的情况应该是第4种情形。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 王景龙 春林 驳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