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3期

法律问答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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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2004年,我丈夫把我们的400万共同财产以其个人名义与朋友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我丈夫一直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但我未介入。现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仅就公司的股份分割达不成协议,其他股东也不同意我加入公司。请问:我丈夫名下40%的公司股份,能否分一半给我?
  读者 汪 芳
  汪芳读者:
  从来信情况看,你不能分得一半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其中表明: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分割,同分割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同,除考虑夫妻双方利益外,还必须充分考虑公司的财产权、经营权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你丈夫享有的公司股权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其他股东不同意你加入公司,即使你丈夫同意转让。也只能由公司的其他股东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由于你不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你的权益只能由你丈夫以相当于你们共有股权一半价值的其他方式来作经济补偿了。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梅生编辑同志:
  我是一位年逾六旬的农民。大儿子于九十年代初结婚。当时正值村里调整承包地,大儿媳吕某因而得到了一份承包地。2001年大儿子病逝,2002年大儿媳改嫁邻村,她的那份承包地一直由我耕种。最近,吕某由于在新居住地无望得到承包地,就提出要继续耕种她的那份承包地。在我被迫让出承包地后,她本人并没有耕种,而是转包给了其他村民,并收取了一笔转包费。土地是国家的,怎么能让地私人转包他人并收取费用昵?请问,吕某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马?
  读者 李立军
  李立军读者:
  你原大儿媳吕某的做法有法律根据,而你的一些认识是不对的。
  首先,你所在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并非国家的。《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其次,吕某对原承包地仍然享有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据此,吕某丧偶后改嫁到邻村。由于在新居住地一直未能取得承包地。因此对原承包地仍保留着承包权,她从你手里要回承包地并无不当。
  最后,吕某从你处要回承包地并转包给他人,收取转包费,也是合理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这就是说,农民对自己的承包地经营权有权依法流转。并通过流转取得收益。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 潘家永
  编辑同志:
  我们是一个农民工施工队。2006年6月。我们承包的一个建筑工程完工后,发包单位欠付我们工程款60余万元,但对方只认可20多万元。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我们把发包单位租赁的价值80多万元的建筑器材拉走了。对方起诉后,法院判决我们返还拉走的建筑器材并承担相应的租金损失。请问,他们欠我们工程款,法院为什么只判我们不判他们?读者 陈 为
  陈为读者:
  现实生活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后,发包单位与农民工施工队因工程款结算问题发生纠纷的情况很多。当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应当通过诉讼等合法的方式解决。根据你来信的情况看,既然你们认为发包单位欠付60余万元工程款不能给付,就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确认你们的债权,并判令发包单位给付。这才是解决纠纷的正当途径。
  当前,国家非常重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但农民工也要做到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从你的来信可以看出,在双方对工程款数额存在争议而又未经法院最终确认的情况下,你们就把对方租赁的建筑器材拉走了。这种做法既没有法律根据,也没有合同依据。是一种不适当不合法的方式。是对发包单位财产权的一种侵害。因此。法律是不会支持的。
  工程款纠纷是一种债权法律关系。而拉走他人的财产是一种物权法律关系,它们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二者既不可以互相抵销,法院也不会合并审理。就是说,即使发包单位确实欠付你们60余万元工程款。你们也不能擅自占有对方的财产。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因此,法院判决你们返还拉走的建筑器材是有法律依据的。至于你们与发包单位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则可以另案解决。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王 军 刘连生
  编辑同志:
  我的父母在2005年9月为我结婚买了一套房子,当时房子是我亲戚的,在给钱的时候发现房产证不是全产权的,我亲戚只拥有60%的产权,剩下的是单位的产权。我亲戚当时许诺,你不用担心,这些钱什么都包括。并且讲好把剩下的产权从单位买过来。当时买房子的时候因为是亲戚没有写合同,只是在给房钱的时候亲戚给了我家一个收购房款的收据。可是在这些年中我家几次去找亲戚,他们总是推托。以我家钱没有给够和其他原因为由不给我家办。就在2007年9月份更和我家大吵大闹不给我家办了。我家很生气。钱没有给齐是因为当时讲好的不用一次付齐。我家上次去把钱给齐了,但是我亲戚却还大吵大闹不给办。现在已经不能通道娶下了结了,我想问问该怎么办?要是上法院我有胜诉的把握吗?
  读者 苏 文
  苏文读者:
  因为你没有购房合同,只有一张购房款的收据,因此通过诉讼要求得到房屋全产权是有困难的。但是你可以通过诉讼要回购房款并要求亲戚赔偿损失。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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