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9期

600多年前的圣旨引发多场官司

作者:辛 祥

字体: 【



过这一次他们不再是对簿公堂的双方。
  王义生是四兄弟中的老二,当年,从王礼仁手中要回圣旨,他一直奔前忙后,为讨回圣旨付出了极大的心血;要回圣旨后,他又精心保管了十多年的时间,可以说,圣旨在他心目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现在,有人想从圣旨中分走一杯羹,他是坚决不同意。王义生表示,圣旨是他们四兄弟的,而保管权归他享有,法院的判决书可以作证,就连《会同县县志》也在第819页载明,两道圣旨珍藏在王美第19代孙王义生家中。
  王义兴、王义龙、王义凤同样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这两道圣旨是历经波折才从王礼仁手中追回来的,就连他们三兄弟要一睹圣旨,还补偿给了王义生一笔钱,原告想要平白无故地观赏圣旨,世上哪有这样便宜的事情。圣旨是他们四兄弟的,原告没有共有权,也没有保管权和观赏权。
  王义兴、王义生等四兄弟达成了一致意见,随后,他们聘请了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唐乐群为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答辩状。王义兴、王义生等四兄弟辩称:诉争的两道圣旨如何相传的问题,现在已无从考证。历经600多年风雨的两道圣旨,是如何代代相传,只能是一个历史的谜团。就连原告主张的,王昌月将圣旨交由王仁松保管,也没有证据证实,因此,王昌月交王仁松保管圣旨的事实不能认定。但是,这两道圣旨由四被告的父母王仁松夫妇收藏近60年是不争的事实。在四被告小的时候,每年农历六月初六的“晒谱日”,他们的父母都要按照民间流传已久的习俗,翻晒圣旨。四被告作为其父母的继承人,在其父母去世后,理所当然地继承取得父母的收藏物——两道圣旨的所有权。退一步讲,就算两道圣旨系王昌月的遗物。原告的起诉也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王昌月死于1938年,王仁松死于1970年,按最长诉讼时效20年计算,原告也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至于原告主张,他们系王美的后人,就应当对圣旨享有观赏权的观点,更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四被告是圣旨的所有权人,所有权具有排他性,他们在不损害圣旨的前提下,愿意给谁观赏就给谁观赏,不愿意给人观赏他人也无法强制。
  
  法院:并不是后人就享有圣旨观赏权
  
  2008年1月14日,会同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圣旨观赏权案。9名原告和4名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还有几名王美的后人旁听了庭审。
  法庭上,围绕圣旨的共有权和观赏权,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的代理人发表了代理意见,他说,圣旨的原始所有人是王美,从明初流传至今,按照约定及习俗均是由长子保管,而非继承,因此,圣旨乃世代相传之物,其所有权归属于王美的后人,而不是仅归四被告所有。此外,圣旨本身具有收藏、观赏及祭祖作用,是一笔精神财富,其流传并不能简单地适用继承法,而且,后人观赏和敬仰先人之物,是没有时效限制的,因此,王美的后人即便时隔2年,甚至20年没有祭奠祖先,也不意味着他们从此就不能祭奠,也不意味着他们从此就不能瞻仰圣旨,缅怀先人。
  后人对圣旨是否享有共有权和观赏权?这个棘手的法律问题没有难倒法官。主审法官指出,后人对圣旨是否享有观赏权,取决于后人对圣旨是否享有共有权。那么,王美的后人对圣旨是否享有共有权呢?回答是否定的。原、被告共同的祖先王美是圣旨的第一任主人,王美去世时,是否立有遗嘱约定圣旨的流传,现在已无法知晓;原告主张按照约定及习俗,圣旨由长子负责保管,而不是由长子继承所有,但此约定及习俗,原告并没有举证证明,法律自然也无法确认。两道圣旨从法律意义上讲属于“物”,在600多年的流传过程中,这个“物”的主人不断地发生变化。由于共同祖先王美没有约定,流传过程中也没有固定的习俗,因此,应认定圣旨的合法占有人为所有权人,而不是单纯的保管人。此外,如果圣旨是王昌月交给四被告的父亲王仁松的,因为原告没有举证证明王昌月交给王仁松的仅仅是圣旨保管权,也应当认为王昌月对圣旨的权属作出了处分,王仁松继承取得的是圣旨的所有权,而四被告从其父母手中继承取得的也是所有权。本院1988年的判决,依法确认四被告为圣旨的所有权人,而不是保管人。《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如果原告认为,四被告侵犯了他们对圣旨的继承权的话,也会因为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20年而丧失胜诉权。不难看出,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讲,四被告对圣旨享有的都是完整的所有权,而不是部分共有权。原告主张,只要是王美的后人就对圣旨享有共有权的观点,既没有事实依据,也违背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观赏权是所有权的一项内容,附属于所有权而存在,其享有和行使归属于所有权人。本案中,是否允许他人包括王美的其他后人观赏圣旨,取决于四被告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王美的后人没有圣旨的观赏权不等于没有对先人的祭奠权,祭奠先人没有时效限制不等于对继承权的救济没有时效限制,法律不会将对先人的情感和合法权益的维护混为一谈。会同县法院于2008年5月底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九原告请求享有两道圣旨共有权和观赏权的诉讼请求。
  (谢绝转载、上网与摘编)
  
  责编 向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