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1期

县政府不出庭应诉遭索赔

作者:淮 法 郑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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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行为,不符合行政案件的立案条件。
  太康县政府还认为,虽然法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当提供证据或依据,否则就要败诉。但败诉不等于违法,也没有规定不提供合法证据就是违法。虽然许家善的宅基证被撤销,但对他没有造成任何损失,不应当赔偿。
  最后,太康县政府请求法庭驳回许家善的起诉,同时保留对许家善的法律追诉权。
  7月16日,本案在淮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许家善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太康县政府为自己补发宅基证,赔礼道歉,请求法庭向有关机关发司法建议书,追究有关人员的失职之责。
  这次,太康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是该县王集乡城建所所长王某,他现场解释了县政府不举证、不出庭的理由:在那次行政诉讼中,县政府已委托县土管局出庭应诉,但土管局没去。土管局不出庭的理由是,按照规定,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先向村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讨论通过,由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许家善没有向村里申请过,不应发证。另外,在江、许两家所争的宅基地上,有通信光缆,不属于安排宅基地的范围,政府无法出庭为许家善维权。
  对此说法,许家善当即进行了反驳:既然此处不能安排为宅基地,当初为何要收取自己的各种费用,还为自己颁发宅基证?后又给江海发宅基证?一处宅基发了两个证,这合乎法律规定吗?
  对于许家善要求县政府赔偿100万元这一问题,太康县政府代理人认为,许家善所要求的100万元损失中,除了2000余元的直接损失外,其他的就是精神损失。而许家善在此事上并没有什么精神损失,故县政府不应当赔偿。
  许家善接过话题说:“公民之间发生了伤害之类的侵权行为。尚且需要赔偿精神损失,政府侵犯了公民的权利,伤害了公民的感情,怎么就不能赔偿呢?”
  对于太康县政府辩称的“政府参加行政诉讼是司法诉讼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政府不参加诉讼并不违法”这一问题,许家善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应在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许家善的宅基证之所以被撤销,就是因为太康县政府不答辩、不举证、不出庭造成的,其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行政不作为,也是违法行为。
  许家善认为,县政府出尔反尔的行为,不但导致自己的宅基证被撤销,也给政府的信誉和他的感情带来极大伤害。几年来的奔波却以宅基证被撤销而结束,自己不但无颜面对家人,在村里也抬不起头,还要承受着别人的流言蜚语。结果,自己不敢出门,整天躲在家里,情绪低落、心情郁闷、失眠,精神受到了严重伤害,日常生活同样也受到了影响。自己之所以提起这样的行政诉讼,主要想通过合法的手段,告诉县政府自己受到了伤害。至于能否得到法院和政府的肯定和支持,还要看县政府怎么看待。
  由于案情比较复杂,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待合议后择日宣判。截至作者发稿时,法院还没有对此案作出判决。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法官郭丛生点评:
  本案中,县政府的失误之处重点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重复发证行为违法,重复发证是指某宗地已完成初始(设定)或变更登记颁发宅基地使用证后。在没有法定理由下,再次或多次对同一宗地进行重复登记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行为。早在1998年5月22日,县政府就向许家善颁发了宅基证,并允诺使用期限为长期。按理不应当变更,但其却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又于1999年1月16日为江海颁发了土地面积和许家善的宅基地面积有部分重合的宅基证。同一处宅基地颁发两证,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和诚信原则,同时也侵犯了原告许家善的合法权益。
  二是不举证要担责。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的一项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此种证据,毫无疑问应由被告提供,同时也只有被告才能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案中,被告县政府不提供证据证明其颁发给许家和江家的宅基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所以导致其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撤销。
  三是不出庭应诉于法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按照这一规定,人民法院第一次传唤,即使太康县政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也不能缺席判决。但这决不是说,接到人民法院第一次传票后,太康县政府就可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第一次不出庭应诉的行为予以制裁,但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而由于受到行政机关不出庭应诉行为损害的人,当然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不出庭应诉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
  
  (责编: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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