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1期

县政府不出庭应诉遭索赔

作者:淮 法 郑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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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被人强霸占 维权遭遇大麻烦
  
  “我的宅基地明明被人霸占了,可县政府就是不出庭作证,你说气人不气人?”每每提及这场由简单演变成复杂的官司,许家善总是气愤难平,耿耿于怀。
  许家善是河南省太康县王集乡新户营村的一位村民,他的烦恼来自一处宅基地。
  2005年11月的一天,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令年逾半百的许家善卷入矛盾的漩涡。那天,同村村民江海在未与他协商的情况下,就强行在许家拥有的一处宅基地上动工建房。面对“外敌入侵”,许家善虽然据理力争,但终因自家人少势弱,无力阻止,只能求助政府出面解决此事。于是,许家善来到乡政府反映情况。乡土地管理部门调查后,当即责令江海停止建房。然而,江海却置若罔闻,很快将房子盖了起来。
  早在1997年,新户营村被乡政府选为试点规划村,进行宅基地统一规划。按照农村分配宅基地的作法,假如一户农民有3个儿子,他为了儿子婚后分家另过时需要,就可以以户主名义,先期向政府申请3处“预备”宅基地。而政府为了解除这些多几户农民的后顾之忧,也会批准他们的请求。因许家善有3个儿子,按照当地农村风俗,可同时以户主名义分到3处宅基地。当时,县政府根据规划部门的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调查登记,在向许家善家收取了相关费用后,于1998年5月22日,向许家善家发放了3处宅基证,供其儿子日后用。其中一处宅基证载明: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者为许家善,使用期限为长期。由于诸多原因,许家善一直没有在该处宅基上建房。可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名正言顺得到的这处宅基地,如今却被他人占去。
  许家善实在忍不下这口气。他四处奔波,多次找到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解决,但始终未得到妥善处理。万般无奈之下,许家善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7年9月17日,许家善手持宅基证,将江海告到太康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将自己的宅基地恢复原状。
  可令许家善没有想到的是,在诉讼过程中,江海也拿出了一份宅基证,该宅基证上载明的土地面积和许家善的宅基地面积有部分重合。该证的发证日期是1999年1月16日,比许家善的证要晚七个多月。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政策,对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证件核发,只有政府才有权做出。在未了解太康县人民政府是如何核发的这两个宅基证之前,太康县人民法院中止了这起民事案件的审理。
  
  两家同告县政府 宅基证最终被撤销
  
  初战失利,许家善并没有气馁。经过了解他得知,江海已经有一处宅基地,而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他是不能拥有第二处宅基地的。而且,江海持有的那份宅基证也不符合村内的统一规划,且他也未向任何部门交纳任何费用。
  许家善据此认为,自己的宅基证在先,江海的宅基证在后,同一处宅基,县政府却为自己发证后又为江海发证,有程序违法、事实错误之嫌,显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7年11月8日,许家善以太康县政府为被告、江海为第三人,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太康县政府为江海所发的宅基证。
  富有戏剧性的是,在许家善提起行政诉讼后,江海也提起了行政诉讼,将太康县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太康县政府为许家善所发的宅基证。
  为同一处宅基地颁发两个有效证件,作为被告的县政府,理应在举证期限内举出自己发证所依据的事实根据。但令人遗憾的是,太康县政府的态度是既不为江家举证,也不为许家举证。
  为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太康县人民法院决定将这两个案子放在同一天开庭审理。庭审中,县政府的代理人是该县王集乡的杨副乡长。
  终于见到政府人员出面,许家善眼前一亮,满以为胜券在握。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让他由兴奋变成了沮丧。在他要求撤销江海宅基证一案中,杨副乡长说为江海发证是合法的,应当维持。在江海要求撤销许家善宅基证一案中,杨副乡长却未出庭。
  2008年3月14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该院认为,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太康县政府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应认定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县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太康县政府为许家和江家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表面上看,两家的宅基证都被撤销,官司没有输家。但眼前的事实是,江海在土地上建好房并拉好院落,自由自在地使用着土地。而许家善却因此少了一处宅基地。
  对此,许家善心里很不舒坦。他认为,自己的宅基地是经过村里统一规划的,办证时应该留有档案,只要拿出村里的规划图和土地档案,一看就知道两个宅基证的真伪。
  在此之前,为了找到那张规划图和宅基证档案,许家善曾委托律师到县土地局询问,得到的答复是2000年前的土地档案都在乡政府,由乡政府保管。律师又与王集乡土管所所长联系,但他说村镇规划是乡城建所搞的。土管所没有参与,自己这里也没有他们村的村镇规划图和许家善的宅基证档案,有啥事去找城建所。王集乡城建所所长则说,自己是2001年接管城建所工作的,接手时就没有档案,有问题还得找土管所。
  圈子绕来绕去,结果村镇规划图和许家善的宅基证档案还是没有找到。面对这一情况,许家善的代理律师认为,如果政府能够提供那张村镇规划图,一切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但县、乡两级政府不知是真的把村镇规划图给弄丢了,还是不愿提供。这才导致许家善的宅基证被撤销。
  而在本次诉讼中,尽管许家善再次要求县政府提供土地档案和村规划图的去向,但结果仍被拒绝。
  面对家人的抱怨,村民们的讥笑,许家善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政府被告不出庭 老汉索赔百万元
  
  许家善坚信人间自有公道在。他决定再打一场官司,向县政府讨个说法,让政府为不出庭、不应诉的行政不作为也付出代价。当时的他不知道,他的这场官司,开创了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先例——政府不出庭应诉而遭索赔。
  2008年3月底,许家善勇敢扛起诉讼大旗,第二次将太康县政府告到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太康县政府不出庭应诉的行为违法,并赔偿自己各种损失100万元。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经审查认为,这是一起新颖的案件,开拓了对政府依法行政监督的范围,应当立案。遂于2008年5月将此案移交到周口市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接到许家善的索赔诉状后,太康县人民政府在答辩中称,在行政诉讼中,应当举证而未举证的司法诉讼行为,是行政机关参加诉讼的权利。可行使也可放弃。《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放弃诉讼参与是违法”。太康县政府不参加行政诉讼是司法诉讼行为,不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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