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2期

网络犯罪:无孔不入,防不胜防(下)

作者:文 刚  闫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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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服务网站。接警以后,对于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处理的案件,将转交业务部门处理;对于只需短时间即可处理完毕的案件,采取当即处理的方式。此举推出后,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的接警率和出警率上升了4倍多,有力地打击了网上有害信息的传播和网上违法犯罪活动。
  2008年3月21日,中国第一个网络法庭在南昌成立。网络法庭庭长伍兵开始着手审判网络案件。他说,网络法庭主要是审理针对互联网和垃圾短信的侵权和犯罪行为。网络侵权案件主要包括利用网络进行的名誉侵权、商誉侵权、电子邮件隐私侵权、个人信息侵权、网站经营者隐私权保护、中间服务商责任、垃圾邮件侵权、利用木马等程序的侵权案件。网络法庭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时,对被告人最高的刑罚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了有力打击网络犯罪,中国还加快了立法脚步。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出台;1997年公安部颁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其中第6条规定了五类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285条、第286条中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宣言的形式为我国打击涉及互联网的犯罪提供了法律性的指导意见。该决定详细规定了对五类网络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即:妨害网络运行安全的犯罪,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妨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犯罪,其他网络犯罪。2008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或以窃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
  
  尽管世界各国都在千方百计地打击网络犯罪,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网络犯罪破案率还很低。现有的技术手段或常规执法途径对遏止电脑空间犯罪的作用十分有限,迄今为止,所有的高技术办法都几乎立刻遭到黑客的反击。可以说,在黑客高手眼中,任何系统都有漏洞。
  网络犯罪时空跨度大,涉及范围广,调查取证的难度大、成本高。其突发性强,传播速度快,后果惊人,危害巨大。同时,网络犯罪零成本、风险小、利润大的特点也吸引了许多人先后加入到犯罪分子的行列。再加上各国的相关法律不同,互联网交叉覆盖且无国界,使得网络犯罪的侦查管辖权难以确定。这些因素都成为打击网络犯罪的阻碍。一位网络专家评论说:“网络秩序的建立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与黑客大盗们的斗争也将是漫长的过程。”
  在与网络犯罪集团较量的过程中,各国警方无不迫切地感到加强国际间的互助协作,制定有关国际法公约、司法协助协定,加强国与国之间司法机关的联系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2007年,欧洲委员会发起了签署《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倡议。目前,欧洲委员会的绝大部分成员国都已经批准了该公约。非成员国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南非也签署了该公约。
  2008年5月30日,总部设在巴黎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再次向世界各国呼吁,希望国际社会尽快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共同打击网络犯罪。
  网络是把双刃剑,要让这个人类智慧的结晶为人类造福,需要所有网民增强网络防范意识,人人自律言行,对犯罪行为同仇敌忾,形成一道强大打击之势,让网络犯罪分子无法施展拳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享高科技的甜美果实。
  
  (责编: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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