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2期

您了解私家侦探吗?

作者:吴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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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院近日对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令被告佛山市博皓企业顾问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陈女士预支的调查费4800元。今年5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于签订协议日起一个月内,为原告调查其丈夫婚外情的证据,届时应提供包括视频资料及第三者所生小孩出生证明等资料。签约后,原告依约支付了4800元,但被告却不能如期向原告交付其丈夫婚外情的证据资料。原告要求被告退款但被拒绝。原告遂以委托合同无效为由将被告推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预收的调查业务费48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委托协议的目的是要求被告调查收集原告丈夫婚外情的证据,该合同有悖社会公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国内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婚外情调查取证,以牟取高额利润的私家侦探或者咨询顾问公司日益增多。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而最高法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也规定侵犯隐私权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因此,法律界人士提醒,擅自委托他人或者随意接受他人委托调查婚外情证据极易触犯法律雷区,可能要承担法律风险,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即便是调查成功也可能使委托方最后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私家侦探悄然从幕后走到台前
  
  提起私家侦探,许多人自然会联想起大名鼎鼎的影视人物比利时人波洛和侦探小说福尔摩斯探案集。虽然,在这些艺术形象的所在地的西方国家,私家侦探已成为一种像律师、医生一样的普通职业,但对于中国人来说,私家侦探却仍是一个陌生而又新鲜的事物。私家侦探在国内并不为法律所认可。早在1993年,公安部就发出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明令禁止的业务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但是,一纸禁令并未能遏止私家侦探在许多城市迅速发展的势头。尤其是近年来,各类冠以“调查事务所”、“事务调查所”、“法律顾问咨询公司”的私家侦探越来越多。在北京、上海、成都、沈阳等大城市,类似的组织不仅没有减少,反而越来越多。一大批维权调查公司以公开的、半公开的、甚至是隐蔽的形式出现于人们的视野。
  早在2004年6月3日,在国内处于半公开身份的私家侦探业在上海召开了峰会。一个多小时的会议,主题始终聚焦在调查行动是否合法和调查行为是否侵害到被调查者的隐私权等问题。在此次沪上峰会结束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首次露面的侦探们大多戴着墨镜,有的还是一袭黑衣,并一再拒绝拍照摄像,目的是为了减少日后工作中被人认出来的机率。此前的2003年12月18日至20日,“2003中国商务调查峰会”在杭州西子湖畔举行,据称此次峰会是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主办。来自全国各地的上百名法律界专家、从事调查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调查公司的人士,以及公检法等机关的代表参加了峰会。据报道,这也是近10年来国内地下侦探公司、私家侦探继2002年重庆峰会后第二次“正大光明”的公开集会。此次峰会提出“阳光下的调查”的口号,目的是为了让公众能了解商务调查的真正含义和内容。尽管主持人一再强调是“调查”,但仍有业内人士坦言,这只是主办者有意回避私家侦探这一敏感字眼的无奈之举。
  上海自1992年出现国内第一家私人侦探所后,到目前沪上已经有各类调查公司30余家,私家侦探业从业人员有200多名,但多数私人调查机构仍处于半地下、半公开状态。国内颇具影响的法制类媒体《民主与法制时报》四年前刊登了一则广告,一家名叫“中国侦探神鹰邦特”的业内机构,声称其业务范围包括从事婚姻调查、打假维权、高手讨债、贴身保镖、情报搜集、市场调查等。据一家挂着“福尔摩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机构的业内人士介绍:侦探所的从业人员根据工作能力分为总探长、探员等职位,从业人员来自各行各业,有律师、运动员和教师等,年龄也各不相同,有年轻人,也有经验丰富的老人。每个月能接到六七百个调查项目,其中大部分是涉及婚姻忠诚度调查的业务。
  业内人士称,私家侦探之所以出现供求两旺的势头,是因为有着庞大的市场需求。现行婚姻法增加了“离婚过错赔偿原则”后,无过错一方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应作出有利于无过错方的判决。私家侦探调查婚外恋的业务与日俱增。不少人认为,私家侦探业的发展,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可以起到积极作用。一方面,私家侦探业的蓬勃发展,有利于国家侦查机关集中优势力量,投入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案件的侦查,弥补公家的财力不足、警力不足;另一方面,私家侦探的出现,能够促进反腐败工作的进程。贪官污吏手段狡诈,行动诡秘,如果私家侦探能够以合法身份出现,他们将草木皆兵,如履薄冰,惶惶不可终日,从而有所收敛;此外,私家侦探的合法化,有助于推动中国社会道德建设的进程。私家侦探使用合法手段施展才能,收集证据,对于中国公民的商业信誉意识、婚姻忠诚意识、人际诚信意识的培养,都将起到一些警示和监督作用。
  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普通公民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一般的公民并不具备中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相应调查权,也没有多少调查手段和技术,需要有人提供相应的帮助,私家侦探等民间调查机构就是在这庞大的市场需求下一步步得以孕育、催生出来的。就企业法人而言,伴随着中国加入WTO,逐步与国际经济接轨,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但政府所能提供的公共资源,尤其是公安司法机关对公权范围的维护尚难以完全顾及,对公民个体权利的救济则更显得无能为力。公力救济存在的真空和薄弱环节无疑为私家侦探等民间调查机构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私家侦探在法律“红灯”前绕行
  
  随着个体经济的迅猛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日渐增强,对证据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私家侦探业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早在2003年初,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其中“文身”、“侦探公司”、“私人保镖”等近年来新出现的社会服务业明确出现在新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这表明,私家侦探业有望得到进一步正名。一此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侦探公司”申请商标注册,说明政府主管部门已经意识到一些新兴行业的发展前景不容忽视,此举必然将进一步激发许多业内公司大力发展的欲望和行动。此外,一些老牌的欧美国家的私家侦探公司也会将觊觎的目光投向中国市场,这必定会冲击国内的私家侦探业,一场激烈的市场竞争也就不可避免。
  2002年4月1日,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在这个司法解释中,最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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