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商品房买卖双倍赔偿官司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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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明天就是“3·15”了。在今年的“3·15”里,房地产的咨询和投诉又居于榜首,再次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焦点。为此,本报“3·15”特别报道将目光聚焦在房产维权——开发商将抵押房卖给购房户,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法院认为,开发商没有书面告知购房者买卖的是抵押房,属欺诈行为,由此判决开发商付出双倍赔偿。据悉,此案是我市首例商品房买卖双倍赔偿官司。
花钱买到抵押房
市民何彦兴看好江北区金泰成灯饰广场的门面。2003年10月16日,他通过中介公司,与江北区某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将给他提供一个128平方米的门面,而他将付出1.88万元/米2的房价,而且双方约定,何先生首付40%房款,剩余部分通过银行按揭付款。
合同签订当天,何先生通过转账支付了48.32万元房款,可开发商一直没有给他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也没有将购房合同交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无奈之下,何在去年4月2日函告开发商,书面要求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支付违约金;两月后,何起诉到江北区法院。
何后来才得知,他所买的这套门面已经抵押给银行。为此,他除了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外,还提出了双倍赔偿已付房款的请求。
不能证明已告知
昨日,记者采访开发商的代理律师时,这位赵姓律师称,他们委托了一家公司在代理销售房屋。在售房时,代理公司已将抵押实情口头告知购房户;而且在售房现场,也张贴了房屋所有权证,上面记载了房屋被抵押的事实。只是没有通过书面形式将房屋抵押情况告知购房户,仅仅是程序上的失误,开发商并没有欺诈的故意,不构成欺诈。
他还说,按照房屋买卖的一般惯例,购房户应当对房屋信息进行了解核实,如:谁的房屋、谁在销售、房屋的各种状况,而购房户在已经知道被抵押的情况之下仍购买了该房屋,就应自担风险。
而江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出售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比如抵押权),开发商应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之。由于开发商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已以书面形式和明确告知过购房户,何也矢口否认开发商曾口头告之,为此法院认定,开发商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根据有关规定,法院判决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外,还判开发商双倍赔偿何已经交纳的购房款——开发商除了返还48万余元购房款外,还要支付同等金额的赔偿金。
原告被告已言和
由于输了官司,开发商觉得很冤。他们在去年8月接到判决后上诉到市一中院。市一中院也认为开发商有违约行为,并维持原判。
昨日,何告诉记者,他和开发商原本是朋友,他是赌气才打的官司。二审后,他们已握手言和。而开发商在履行了相关义务后,房屋已解除抵押。现在,开发商已经把门面交给了他,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赵律师也证实双方已经和解。
法官:隐瞒就是故意
此案虽然划上了圆满句号,但由此引出的问题却是老百姓普遍关注的。
江北区法院民三庭庭长张必元称,何先生购房时,房屋已被抵押,而开发商自己知道却未告知购房者,就是故意。根据司法解释,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引起纠纷,购房人可请求开发商归还已付房款、利息及其他损失,同时要求开发商支付赔偿不超过1倍房款的损失——人们通常说的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