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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行为属房产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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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权一直是市民关注度非常高的话题,消委、法院、媒体也不断接到有关投诉、诉讼。究竟那些情况属于房产欺诈?面对欺诈,购房户该怎么办?
江北区法院张必元庭长称,最典型的欺诈行为包括隐瞒房屋抵押事实、隐瞒房屋出售事实(就是常说的一房二卖)、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这三种欺诈行为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后,出卖人(包括开发商和个人)未告知购房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签订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签订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五、签定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按照有关规定,这些欺诈行为要受到重罚。
双倍赔偿,就是对开发商恶意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在房屋投诉中,被购房户集体炮轰的还有房屋面积“缩水”,这是否属欺诈行为?
张庭长称,面积“涨水”、“缩水”属于质量瑕疵,而非欺诈行为。法律对误差值有明确规定,正负误差不超过3%(含),超过误差值,开发商就是白送;而低于误差值,开发商应双倍返还交纳“缩水”面积房款。比如:购房户买100平方米房屋,实际面积有103平方米,购房户应当按103平方米交费,但超过103平方米部分,开发商就为购房户买单。若实际面积只有97平方米,开发商就要退还3平方米的钱,但若低于97平方米,开发商要对少于97平方米的“缩水”部分双倍赔偿。
消法第49条过于笼统
“在商场买到假货,可否要求双倍赔偿?”昨天,在市高院民一庭和江北区法院数十名法官的咨询台前,很多消费者提出,即使知道商家在欺诈,要获得双倍赔偿也很难。
消法第4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如果商家有欺诈行为,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可索取双倍赔偿。
“由于消法第49条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审判实践中,要认定欺诈行为很难。”市高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称,在具体案件中,要找到有力证据证明商家欺诈有一定难度。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是由消费者来举证,而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处于弱势;即使消费者在商场买到假货,商家也会辩解说,他们是被骗才进的假货,也是受害者。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法官很难认定商家欺诈,消费者的双倍赔偿也就很难实现。
该负责人称,不过这也不是说商家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明确规定,在五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据此,如果制定出相关的行业标准,只要经营者违反,消费者就可以获得双倍赔偿;也可以通过颁布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商家的欺诈行为进一步明确。“这样就可让商家的各色欺诈无处遁形。”市高院民一庭负责人提醒商家不要心存侥幸,否则将面临双倍索赔。
资料来源:《重庆晚报》,记者吴子敬、易守华,200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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