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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节 别动辄狮子大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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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狮子大开口,想必很多人都会找出一大堆搞笑的段子来。为什么呢?大家对这种小人实在太瞧不起眼了,但事实上这种人在当今社会上不但没有绝迹,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我这里所说的狮子大开口,专指那些游手好闲,只会四处钻社会的空子,以“维权”为理由,找机会勒钱“发家”的无聊之徒。他们的目标十分明显:抓住一些著名厂家或商家的产品质量问题,幸灾乐祸地猛敲对方一把。
当然,产品的质量应该接受消费者监督无可厚非,但凡“万密”必有一疏,如果为这一疏而让厂家或商家付出不合理的代价,那该是谁的悲哀?这个问题法律上没有解释,因而在客观上纵容了别有用心者的行为,他们雄赳赳气昂昂地找上门来,又是要求赔礼道歉又是狮子大开口地索取经济赔偿,厂家或商家真是名利两失啊!
据某报载,2004年7月7日,浙江一名消费者从购买的一箱未经拆封的啤酒中,发现一个空瓶,遂向厂方提出5000元的赔偿要求。厂方认为这名消费者的要价实在太离谱。此事一经见报,立即在老百姓中引发了热烈的讨论。
依照《消法》的赔偿规定,厂方答应赔偿两箱甚至三箱相同牌子的啤酒,可以说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相当的“够意思”。但是消费者勒索5000元又从何而来呢?据说该消费者的大口是张在精神损失费的赔偿上。这就奇怪了:精神损失是由什么来界定的呢?当人家用这个问题向他提问时,这个消费者自己也不知道咋回事:“反正精神损失费就是精神损失费!”既然你自己也答不上来,这索赔5000元的标准又从何说起呢?
除恶安良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但让一种不良用心得逞,将会招来一片更无聊的效仿者。据说如上那位仁兄拿出空啤酒瓶后,自己不知道如何是好,而他的几个熟人纷纷给他出主意:这下你可中头奖了,赶快给啤酒厂打电话,要求赔偿。你说这些人的嘴都叫什么嘴来着?
“维权”是必要的,但不能过了头,更不得以维权为由,向厂家狮子大开口。这种行为,即使从法律上能够解释得通,但就个人品质而言,你还能剩下什么呢?
再说了,现在是法制社会,任何一宗经济索赔案都要经过严密的法律程序来完成,这无疑给狮子大开口者也镶上了一定的风险。
2003年夏天,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索赔案。受害人小明(化名)状告一小客车司机把他撞成软组织挫伤,要求法院判司机赔偿他医疗费5736.30元,继续治疗费6000元,护理费、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32400元,服装、皮鞋、眼镜及自行车损失800元,精神损失5000元,合计52936.30元,并要求司机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在认真调查、取证和参考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相关材料后,判定该案的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共计3147元,由小明承担2589元,司机承担558元。另外,判定司机负责赔偿小明各种费用共计620元。小明狮子大开口后却给自己设了一个陷阱:他提出的5万多元的赔偿请求,最后只得到了620元的赔偿;由于赔偿请求提得过高而支付了2000多元的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小明敲钱没敲成,反成了索赔案当中狮子大开口倒贴钱的笑料。
当然,作为当事人,谁都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我国目前适用的是填充式的赔偿制度,当事人要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达到实际的法律救助就需要选择适当的诉讼请求。上述案件当事人小明大嘴一张,犹如猛狮,这就扩大了诉讼请求范围,所以要承担不予支持及交纳相应诉讼费的风险。
如上两个事例在给无聊的狮子大开口者以莫大的讽刺之时,也给我们每个人提出这样一个警醒:做人是要有度的。做人失度,办事、说话也都会跟着失度。小题大做、狮子大开口者首先是由于做人失了度,因而他的“嘴”也跟着失度。
说大话要有说大话的本钱,没有这么大的本钱,狮子大开口,那叫”折纸为狮”——没底气。一个没有底气的人把话“放”得很大,最终又能图得什么呢?我看除了为自己非理性的语言失度埋单之外,再有就是懊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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