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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商品化是股市的万腐之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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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的一股独大,与欧美日的一股独大有本质的不同。人家是全流通基础上的一股独大,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一样,同股同价、同股同权、同股同法。而我国是股权分置下的一股独大,股权被人为区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种不同的股权成本不同,流通股东以三十几倍甚至五十几倍的市盈率买超出全世界平均股价三四倍的高价流通股,而初始股权成本只占流通股东成本1/4左右的非流通股,却与流通股同利同权(甚至有高于流通股的特权),两种股权适用的法律也不同,非流通股主要是国家持股,大股东代表国家,有国家权力做后盾。流通股东的权利很难与之平起平坐。这种股权关系一开始就被扭曲。
更重要的是,中国独大的“一股”主要是国家股,代表国家股的大股东的自然人,并不是真正的股东,这与华尔街的比尔·盖茨、陈天桥是真正的股东有着本质的不同。比尔·盖茨、陈天桥的股份是自己的,一定更关心公司的命运,自己不会去坑自己的公司。而中国的一股独大就极易产生企业经理与政府官僚相勾结的“职务腐败资本主义”。高管不是真正的大股东,自身的利益往往会被看得比公司的前途命运更重要,何况一些高管本身是从国企过来的人,有的本身就有掏挖国企的积习和经验,再加上整个社会从官场到市场对公有财产或他人财产的掏挖之风盛行,一股独大更便于高管勾结官员内掏外挖上市公司。为了自己100万的私利,他们可以不惜损失公司1个亿并断送公司前途。健力宝、啤酒花等众多上市公司就是活生生被高管掏垮了的。A股市场上100多家ST公司和近20家被摘牌的公司,70%以上都是被高管掏垮了的。这在欧美股市是不可思议的。这才是“中国特色”——世界股市独一无二的奇观。
与其把中国股市所有问题都推到“一股独大”和“股权分置”这两个“筐”里,莫如说股市的症结就是这种“中国特色”——一股独大的国有股可以像国企资产一样被自己人出卖、瓜分,当代表国有股大股东的那些人和高管可以掏空和出卖上市公司利益的时候,众多流通股小股东自然也被他们一起出卖了——掏空出卖上市公司的结果是股价崩盘流通股东遭殃。
即使股权分置解决了,如果这种“中国特色”的市场理论、体制不改变,“三公原则”可以被任意践踏,市场即便能有短暂的兴奋期,仍会重归颓势。因为市场仍然是不安全的。
只有真正实行“三公原则”,才是股市长治久安之道。
策划人:在你们看来,贯彻“三公原则”比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更重要。那么,你认为为什么写进《证券法》的“三公原则”,不能在市场得到很好体现呢?
作 者:解决股权分置能给流通股东一点甜头,使市场暂时兴奋一阵,但是全流通同样解决不了打击市场信心的欺诈腐败问题,因为即便没有一手遮天的大股东控制上市公司了,高管经理层同样可以勾结权力人物掏空上市公司,欺骗掠夺投资人。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要靠落实“三公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是,这个“三公原则”在市场上得不到很好贯彻,主要是因为制度缺陷,就是“中国特色”的那些东西在起作用。
首先是公开原则,我们这个社会缺少“公开”的传统与氛围。公众包括股市广大投资人的知情权得不到尊重,即便是某种市场信息,能让地方官员高兴的他(她)才叫你公开,对他们不利的决不让媒体公开。官场的报喜不报忧,也会传染给企业。虽然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制度,但在一个缺少诚信的社会里,上市公司高管、大股东有许多可以“灵活”的造假手段。上市公司虚报业绩,对地方的GDP和经济形象也有好处,因此地方官员即便知道一些底细也睁只眼闭只眼,默许甚至暗中支持上市公司高管造假作弊,露了马脚也会帮上市公司搪塞,保公司高管过关。有难同当,有福同享。况且,上市公司造假,有非常多的“擦边球”可打。他们可以在成本和收入计入的时间差上做文章,想什么时候把业绩“做”高就少计入成本多计入收入,想什么时候把业绩“做”低,又可以通过多计入成本推迟计入收入,通过业绩波动来制造股价波动,以便自己从内幕交易从中渔利。
虽然中国证监会逐渐严格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但由于缺乏最终监督,上市公司有许多可做手脚的空间,很难做到全透明,充其量只是半透明或假透明。社会、经济领域造假成风,没有多少数据能让人相信,上市公司信息造假也就不奇怪了。
其次是公平原则。“公开”都做不到,“公平”就更难了。“公开”的目的就是要做到透明,便于市场选择和社会监督。做不到透明,大股东、高管可以与权力联手暗箱操作,小股东及社会大众和媒体无法监督,大股东和高管侵害掠夺小股东的不公平现象就不可避免。
上市公司高管、大股东,可以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在业绩披露上的“灵活”处置,搞内幕交易,炒作自己公司的股票。深发展前行长贺云,曾经动用311亿元信贷资金炒作自己公司的股票。随后,东方电子原董事长陈元柏竟然让旗下财务公司人员投入68亿元资金炒作自己公司的股票。前不久,ST农化的监事李建也在低位买进自己公司的股票,最大获利超过40%。身为上市公司监事,李建的职责本是监督公司的行为规范,维护股东大众的利益,结果他自己“裁判”踢球,还谈什么“监督”。媒体在2005年中秋节前夕又惊曝“大牛股”海虹控股的做庄内幕,又将会有一出好戏看。
“三公原则”被蹂躏,最主要体现在证券发行上。早期是额度、指标审批制,大量的黑箱操作,腐败惊人,欺诈盛行,有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公司联手骗取上市指标,烂公司也被“包装”上市,高价“圈”股民的钱,如红光和大庆联谊等。
2001年以后,股票发行的通道制正式实施,从表面上看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风险,同时也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利,但实际上,中国证监会依然具有主要决定权。发审委要受证监会上市部门的左右,而且发审委成员的产生也多由证监会等部门推荐定夺。等于还是审批制,只不过穿了一身皇帝的新衣,并把更多的责任推给了并无实际遴选权的承销商。
2004年2月以后,证监会又开始推行保荐制,与通道制相比,保荐制增加了由保荐人承担发行上市过程中的连带责任的内容。应该说,这些改革是证券发行逐步与国际接轨的一个进步,但只是形式上的,在证监会、国资委的权力仍是幕后主宰的情况下,承销券商担不起也不会去承担责任。王小石案就是在实行保荐制后发生的,一张发审委成员名单(公关线路图)就值几十万元,还有什么公平可言。
第三是公正原则。对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惩处要严格公正,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市场秩序,捍卫投资人的利益。然而,由于证券市场的腐败多有地方行政权力的卷入和腐败官员的参与,甚至有监管机构的官员涉足,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监督缺失,查办打击不力,多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官官相护,即便某个高管、大股东或审批官员给市场投资人造成了几亿、几十亿的损失,最多也就判两三年,有的还缓刑几年,判了等于没判。犯罪成本如此低,何以能慑众?
“三公原则”无法在制度实施上充分体现出来,必然导致违规欺诈盛行,制度缺陷导致制度“掠夺”。这才是中国股市成为“狼市”的主要病根,而非股权分置。不解决“三公问题”,就是解决了“股权分置”也振兴不了市场,因为其改变不了“狼市”现实,投资人还是会被吓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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