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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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关于微软涉嫌垄断的官司,引进和自发的评论都是一面倒的,一致认为微软的垄断很可恶。
但我的看法完全不同。我认为,微软是一个自由企业成功的典范,微软有权决定自己产品的设计,包括有权决定如何捆绑若干产品,然后与顾客达成自愿的交易。微软所占据的市场份额,是自由竞争的结果。这与中国电信所占据的垄断地位不同,中国电信是靠国家暴力来维持垄断的,过去有些人想出些点子,通过香港来打国际长途,能省很多钱,这些人就被拘捕、被控告。中国电信是靠这样的手段来维持垄断地位的。但微软不是这样,是消费者将钞票投给了微软。
这一点,我写过《谁危及了自由竞争?》,发表在《证券时报·财经周刊》上;后来写了一篇长文《微软行为的经济学依据》,发表在《经济学消息报》上。强烈推荐您参考这两篇文章。
另外,也介绍您留意一些有趣的花絮。我所看到的情况是,地方法官汤马斯·杰克逊(Thomas Penfield Jackson)一再作出对微软不利的判决,然后微软再上诉,上诉法院的法官则一再站在微软的一边。而杰克逊则曾经被评为最糟糕的法官。另外,也请您留意几位大经济学家对微软官司的评论。
美国联邦储备局主席格林斯潘(Alan Greenspan)说:“这个国家的整套反垄断法,是经济冲动和无知的大杂烩。”
美国著名的政策研究思想库“卡图(CATO)”的宪法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列维(Robert A. Levy)写了《捆绑有理》(Fit to be tied),写得相当好。
加州大学(UCLA)的经济学教授阿尔钦说:“恐怕找不到一个经济学家是支持司法部对微软的控诉的,至少我没找到。”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则说:“我简直不敢相信美国的高科技企业会如此短视,竟要求政府插手调查微软公司有无垄断。这样做不但需要大笔法律费用,还会促使政府制定某些限制行业发展的规定,结果将对这一行业造成远比微软能造成的大得多的危害。”
而另一位胡佛研究所的高级研究员索维尔(Thomas Sowell)则至少写过两篇文章替微软说话,包括《论捆绑》(Bundled up)和《论对掠夺的起诉》(Predatory Prosecution)。
事实上,自从美国拆散了AT&T以后,经济学界做了大量的研究,以芝加哥大学为首兴起的“法与经济学”运动,更推翻了“反垄断法”的经济学依据,“反反垄断法”的运动方兴未艾。这些动态,国内毫不知情,只是望文生义,将中国电信的垄断等同于微软的垄断。
我在个人网站(http://www.StevenXue.com
回答您提出的几个问题
1、有人说,西方国家是在经济扩张的需求推动下才提出知识产权概念的,这是否正确?
答:意大利在15世纪就开始授予专利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界定知识产权,是一件非常深奥的学问,有些人穷多年努力,仍无功而返。但明确地要求知识产权,哪怕是只保护了1%的知识产权,都对经济发展有很大的帮助。提出“知识产权”的概念,跟某些国人脑子里的“霸权主义”扯不上任何关系。
2、在经济完全一体化的情况下才会有全球共同的规则,现在的情形是发达国家把自己的规则推给发展中国家。这样的规则适用性如何?
答:你可以根据你所期盼的结果来设计游戏规则,说中国人只准翻版美国的软件,而不准翻版中国的软件。这样做的目的,无非就是为了可以名正言顺地继续使用翻版。
当你还处于小偷身份的时候,你当然希望自己来设计刑法。然而,即使是小偷,也不愿意生活在一个随时可能被偷的社会里。即使一个杀人犯,他也不愿意生活在一个自己随时可能被杀的社会里,是吧?既然这样,就要形成一个规矩。假设有两种社会,一种是大家都可以杀人,都可以偷东西,另外一种是大家都不可以。当然,在两种情况下每个人都有得有失。如果这两个社会不断发展下去,再过一百年一千年,你会发现前面那个社会灭亡了。我们中国人也会有自己的软件产业,它们一样需要得到保护。没有保护,它们就不能发展。
就当“保护知识产权法”是外来的东西吧,好,这东西是发达国家的,不适合我们,我们不要,那么,我们打算设计出什么样的东西,才算适合我们这些发展中国家呢?最终我们将会发现,这些规则同样适用于发展中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