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不要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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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兆丰:我必须指出,自然垄断跟政府所造成的行政垄断是不一样的。自然垄断是消费者投票投出来的结果,它背后没有强权。而行政垄断是在行业入口处设置障碍造成的,别的竞争者不准进入,进入就是违法。两种垄断是不一样的。自然垄断,特别是创新的垄断、由于知识产权产生的垄断,往往是不稳定的,随着新的形势的到来,它会被摧毁;而只有政府造成的垄断才是根深蒂固的。要反对的是政府造成的那种行政性的垄断,但同时要保护自然垄断,特别是创新的垄断。因为知识产权跟别的产权都是一样的,就像保护一块地、一台打字机一样,如果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那么知识的价格就是零。知识价格是零的结果不是遍地都是知识,不是知识无限,而是再也没有人在知识上做投资。
如果你认为Windows98就是最终的产品,是人类知识科技的极限的话,那我同意,按照边际成本为零的原理,把它无限地散发给所有用户,这是社会效益最佳。但是Windows98不是最终的产品,它还有下一个回合。以后谁来投资呢?
方兴东:不管是自然垄断还是行政垄断,都不是永恒的。行政垄断也是在不断地被打破。只要垄断妨碍了竞争,都应该有法令来约束垄断,并不是自然垄断就好。另外,微软的这种垄断到底是创新垄断还是非创新垄断,到底是扼杀了创新还是鼓励了创新,这是很值得置疑的。不能简单地把它归于自然垄断、创新垄断,并且认为是应该鼓励的。
刚才薛先生谈到消费者投票,我认为这个观点是比较片面的。一个市场里面的活动,消费者只是其中一个因素,要消费的过程是由很多因素促成的。有些东西消费者是可以主动选择的,有些东西可能是不可以主动选择的;过去是可以主动选择的,到后来没法主动选择。微软是消费者投票投出来的,我觉得这句话是非常片面的。消费者面临微软的产品到底有多大的主动选择权?
垄断的概念实际上还是工业时代的概念,没法很好地解释像微软这种现象,所以在美国有一种说法,叫做既要反对反垄断法,也要反对微软。反垄断法也是有过时的方面。
薛兆丰:我不清楚方先生的意见到底是赞成有反垄断法还是不赞成有反垄断法。加里·贝克尔指出,无论是法庭还是立法者,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去判断一个企业到底它的规模是不是过大了,或者去判断一个企业到底是推动了竞争还是抑制了竞争,所以更妥善的办法不是去用行政的方式、用法律的形式去强行拆散或者强行改变企业自行定价的自由,而是放宽行业的入口,鼓励竞争者,包括外来的竞争者。
记 者:我了解,微软只占软件业的4%,这4%能不能证明微软处于垄断呢?
方兴东:4%那肯定不是垄断了。但是微软在这个产业实际的控制力,对这个产业的影响,每个业内人士都可以很深切的感受到的。所以,“霸权”这个词比“垄断”更能恰当的说明现在微软在整个产业里面这种位置。
薛兆丰:政策的制定至少要有一定的长远的眼光。既然是控制权,在任何时候都有一个人控制,不是微软,就是SUN,不是SUN,就是Netscap,或者别的公司。制定政策的时候,要保障他如果能够成功的话就享有应得的回报。他越成功,越会吸引竞争者进入。你放心,竞争市场是会改变他的地位的。
方兴东:但应该有信息时代的反垄断法。现在微软已经造成这个产业很多人没法选择,已经造成了市场竞争的失效,所以就应该有措施能改变这种状况。要积极地去竞争、去挑战,才能加速它垄断这种力量的消失。
记 者:二位如何看待美国司法部起诉微软?
方兴东:我觉得这是很有必要的。美国为什么会起诉微软,因为它确实已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了,损害了产业的发展。这个起诉肯定是从市场本身来出发的。
薛兆丰:美国司法部控告微软是件非常荒谬的事情。联邦储备局长格林斯潘说,整套《反垄断法》都是经济无知的大杂烩。价格理论大师阿尔钦说,我很难理解有哪位经济学家会支持司法部对微软的控告,至少我没见过。弗里德曼说,我想象不到美国的IT业会如此的短视,会要求政府来控告微软,因为政府的介入将会给这个行业造成更多的问题。
它的荒谬首先在于,司法部告微软的关键一点是说它捆绑了产品,但是整个操作系统的发展史不仅是一部创新史,而且就是一部捆绑史。厂商的功能就是要捆绑,捆绑商品关键的作用在于降低交易费用。客户如果自行在市场上选购所有的部件,组装成一部照相机,那么采购的成本会远远大于一部照相机。厂商的作用就是捆绑。微软有创新的权利。
我认为,微软在美国的遭遇给我们中国人带来的启示是,中国要非常慎重地去考虑是不是要引入《反垄断法》。国内对反垄断法的偏爱尊敬,与国外经济学界、思想界、传媒对反垄断法的严厉批评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据我知道,很多杰出的经济学家,包括美国联邦储备局主席格林斯潘、两位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和加里·贝克尔,还有阿尔钦,都曾严厉地批评反垄断法。我强烈呼吁国内经济学界重视他们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