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容多元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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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中国出现的离婚率上升的现象,不是法律不够严密造成的,而是人口流动、经济起飞、生活状况和生活观念急速转变等因素造成的。平均每个人一生中的伴侣数目将要增加,那是难以阻挡的趋势。修订法律并不能改变这个现实。法律修订后,问题不会消除,而只会以别的形式出现。
为了方便,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社会上适婚男女长期保持1∶4的比例,男少女多,那么规定“一夫一妻”有用吗?只能好像有用。婚外情将很普遍。如果加强检控和惩罚,那么男人们就索性不结婚。不管怎样,每个男人平均要应付4个女人的结果不会改变,改变的只是方式罢了。战后一些男丁锐减的国家,提供了类似的例证。
我们可以修改婚姻法,使婚姻契约变得更庄严和神圣。但这么做,人们就不轻易结婚了。于是,社会就应该一并宽容地接受其副作用,即“婚姻的替代形式”将会增多,包括同居、一夜情等等。这些两性关系的共同特点,就是当事人都是自愿的。只要是各方当事人都自愿、默许或容忍的关系,法律就不应贸然通过“公诉”的方式来干预,因为那些是“没有受害人的违法”。
要认识到,每个人都有其独特的自身条件,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所以他们应该有其独特的婚姻契约。过去,人们动不动就赞扬某某的婚姻很高尚,或抨击某某的婚姻很市侩。这个习惯既武断又无礼。子非鱼,焉知鱼之乐?尊重旁人的生活取向,容许不同的人以不同的方式结合在一起,才是现代生活的道德观。
期待婚姻契约的市场
《婚姻法》旨在界定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责权,制定出一套适合每一对夫妇的婚姻条款。但我认为,单一的婚姻契约,无论怎么修订,都不能适合一个人口众多、环境迥异、形势急速变化的国度。
《公司法》的职能,是规范和监督公司的行为。但是,为了适应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况,《公司法》不应该先入为主地制定契约的所有细节,而应该将这些细节尽量交给股东们自行斟酌。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因地制宜,设计出两全其美的契约条款来。
既然婚姻的本质与企业的本质无异,那么《婚姻法》也应该沿用这个原则。婚姻契约只有走多样化的道路,才能适应不同的情况,让人们在自愿的结合中增加幸福。
近几年开始的婚前财产公证,对过往单一的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排斥对现实生活的关注。相反,男女双方越是坦诚地讨论婚后的责权分担,就越能保证婚后的和谐和稳定。过去只做几天夫妻就依法分得一半家产的现象,并不合理。
不过,婚前公证也有其局限。据说有一个贫穷而貌美的女孩,准备嫁给一个富人。可当她听到要做婚前财产公证后,就扭头走掉了。
我欣赏这女孩。没错,家庭是一个企业,成立一个企业前,入股的双方做一个资产评估,十分合理。但问题在于,男方的钱财,被认作了股份,但女方的青春和美貌却没有以无形资产的形式入股。
我不准备为他俩琢磨一套两全其美的公证方案,但假如能够创造一个婚姻契约的市场,就会有五花八门的选择方案可供选择。
在这个市场中,男女双方不仅可以自己动手拟订婚约条款,还可以选用别人设计的婚姻契约。不仅有“海枯石烂婚”,它规定谁搞婚外情就倾家荡产、锒铛入狱,也有“朝三暮四婚”,随时可以一拍两散、各自潇洒。
人们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最适合的结合方式,然后到公证部门签约登记,用法律来监督契约的执行,并顺带向所选契约的设计者交纳一笔“版权费”,以便激励婚姻契约的不断完善和丰富。
是的,合作能够增加幸福,但是,自愿而适宜的合作形式,仍然是非常短缺的。假如《婚姻法》能够避免“一刀切”的思维定势,将精力集中在监督婚姻契约的执行上,而将更多的婚约细节交给男女双方在婚姻契约的市场中商定,就必然能够减少单一婚姻制度伴随的风险、痛苦和绝望,保障男女双方的权益,并增进人们选择的自由和婚姻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