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安乐死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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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人家生了孩子我们就高兴,有丧事我们就感到悲伤呢?那是因为我们自己不是局中人。
——马克·吐温(Mark Twain,1835-1910)
设身处地想一想,有些人来这个世界仿佛只是为了含辛茹苦,我们怎么能替他的降生感到高兴?有些人病入膏肓,生不如死,我们怎么忍心勒令他们继续受折磨?
4月10日,荷兰议会通过了“安乐死”法案,据此医生可以帮助病人“安然死亡”。这项法案显示,无论是谁,只要身在荷兰,就可以按照安乐死的法案来执行操作。消息传出后,世界各地不少病人便忙着打听细节,筹备赶赴荷兰受死。局外人在口头上议论纷纷,而局中人则已经用实际行动来响应了。显而易见,这项法案是危重病人的福音。
死亡是每个人的总路线。让濒临死亡的人得到安乐,那是再好不过的事情。病入膏肓时,是活命,还是死亡,谁都没有确切的答案——连病人本人也不知道确切的答案!但决定总是要作的,如果拒绝作出决定,那么拖延的本身,可能就是一个错误的决定。
基督徒说决定生命终结的权利,仅仅掌握在上帝手上。但那只是一厢情愿的教条。在真实世界里,人类的行为,与这一教条并不吻合。现实的情况是,人们追求的是幸福,而不是活命。当活命成为痛苦,当病人深信局势已经不可救药时,结束生命就是追求幸福的最后选择。而“安乐死”法案的核心,就是扫除病人追求幸福的障碍,允许医生帮助病人实施生与死的决定。
推而广之,我们看待“安乐死”的态度,也适用于自杀和慢性自杀。我们应当正视现实:自杀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它们未必一概不值得。慢性自杀也是如此:老年人有病不医,康复无望的病人服用对身体有害无益的镇静剂,生活没有奔头的人大量抽烟、终日酗酒,都是合理的慢性自杀。
从自暴自弃,到有病不医,到寻求“安乐死”,甚至自杀,统统都是“如何消费生命”的问题。如何消费生命,取决于个人对自己生命的预期。有些人总在蓄势待发,有些人则喜欢匆匆透支。在这个问题上,荷兰人的态度最豁达,而且一脉相承。是的,荷兰是第一个让“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但记性好的读者不会感到惊讶,这完全有迹可循,因为荷兰早就是一个允许服用大麻的国家了。
如何消费自己的生命,那是外人应当尊重的个人抉择。抉择总有错误的时候,就像吃饭、工作、开工厂总有出错的时候一样。人们不是要禁止吃饭、工作、开工厂,而只是要防止“吃错东西”、“做错事”和“开错工厂”而已。同样,人们要反对的恐怕只是“不值得的自杀”,而不是“所有自杀”。
有意思的问题是,自杀是不是犯法?如果是,应该如何惩罚?如果不是,那么慢性自杀又是不是犯法?如果不是,那么自愿吸毒又是不是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