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履行需要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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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论是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以及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平等原则贯彻于合同的全部过程中,它要求合同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设立、变更或消灭合同关系,避免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的情况发生。平等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贯彻和体现,反映了合同关系的平等。
(二)自愿原则
合同自愿原则的本质,是法律认可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受约束以及受什么样的约束的自由选择权。《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的核心是遵从当事人的意思,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是否订立合同、同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变更转让合同和选择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时,完全由他们自己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但自愿原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随心所欲地订立合同而不受任何约束,它必须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对格式合同,由于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与多数人订约而预先拟定的合同,并且制定合同的一方一般具有经济方面或专业方面的优势,因此,为避免损害相对方的利益,合同法对此作出一些限制。二是立法上的限制,如对合同缔结的强制,这是指法律规定的如在邮政、电力、煤气、铁路运输等公用服务行业,对某种合同当事人负有承诺义务,非有重大事由不得拒绝订立合同。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公平地确定合同权利义务,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安排大致相当,合同当事人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的不利地位,而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可见,公平原则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领域中确定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基本平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要具有等值性。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首先贯彻了一个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诚实守信、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诚信原则的作用在于确定诚实守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解释法律和合同等。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适用于各种民事关系。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