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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合同签订中可能存在的陷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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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需要经历怎样的程序
#在合同订立阶段如何保护自身的权益
#合同成立后的效力问题
在纷繁复杂的市场交易中,一项交易的达成,往往需要反复磋商,经过不断的讨价还价,才能最后成交。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讲,就是要经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等诸阶段,合同方能订立。俗语说: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掌握以下注意事项,对于合同未来的顺利履行起到至为关键的作用。因此,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企业管理者要注意对对方当事人的审查,注意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订立合同,同时还要注意在合同订立阶段企业自我权益的保护问题,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陷入合同签订中可能存在的陷井。
(一)合同当事人的审查
为减少合同履行的风险,企业管理者需要注意的是,在与交易伙伴缔结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对方的情况,摸清对方底细。防范合同风险于未然,减少诉争,是企业减少经营风险的重要因素,审查对方当事人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查缔约主体资格。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若自然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应当注意其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则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合同,接受赠予等情况除外。法人和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如果是代理人代表理订立合同,需要审查代理人资格,权限大小,代理期限,对方企业经营范围及从事跨行业的综合能力,是否是假法人,或已经停业整顿、濒临破产、是否正在注册过程中等等。
第二,审查各种法律文件。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各种契证、信用证明、认证书,尽量查看原件,防止复印件造假。防止假的凭证和假票据等给企业造成损失。
第三,审查对方资信状况。审查资信状况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订立后的履行。对方当事人的资金规模、经营实力、领导人素质、产品质量、市场覆盖率、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以往客户的评价,流动资金状况,支付能力等状况都可能影响到未来对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要约,在商业贸易中又称发盘,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要约的性质属意思表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其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设计,适用法律对意思表示的规定。一项订约提议要成为要约,取得法律效力,应当具备以下有效要件:
(1)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必须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使受要约人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而不能含糊不清;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即包括合同的标的、质量、价金、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如果一方只是表示订约愿望而未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则不构成要约,只能作为要约的引诱或要约的邀请。
特别提醒
这里需要介绍一下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只是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其本身不具有要约效力。要约邀请与要约的主要区别在于,其一,要约邀请是为了唤起他人对其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本身不发生要约的法律效力;其二,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其三,要约邀请的相对人须为不特定的人。例如,厂商、出版社等寄送的订货价目表,拍卖人发布的拍卖公告,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股份公司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等,均属于要约邀请。
举例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台某型号彩色电视机,每台价格1800元,广告有效期10天。王某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3天自带现金去甲公司进货,但甲公司的货物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依照法律规定,甲发布广告的行为就是要约邀请,不构成要约,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类的情况在实践中经常发生,有些情节较为复杂,判断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某饭店在落成之初,需要安装200台彩电,于是分别向甲、乙、丙三个生产电视的厂家发出信函,函称:我饭店急需求200台19寸彩电,如贵厂有充足货源,请来电,并报价格。三家厂商都进行了回复,其中甲厂在回函的同时将200台彩电讯发送至该饭店。而饭店经过比较,选择了乙厂的产品,并向甲厂称他们已经决定购买乙厂的产品,因此不能接收甲厂发来的货物。甲厂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该饭店收货付款。在这个案例中,饭店向各个厂发出的信函不具备要约的必备条件,仅属于要约邀请,故饭店不受其信函的约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3)要约必须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同时要约还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即发出要约的人应是可以确定的,以便于受要约的人作出答复;受要约人是特定的相对人,是指受要约的人应是要约人的相对人,即只要经该相对人同意,合同即可成立。只有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要约发出后产生应有的约束力。
特别提醒
要约的约束力又称要约的法律效力,也就是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要约的效力主要表现有二,其一,要约生效后,在其存续期间不得擅自变更或撤回;其二,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要受要约的约束。
举例
王某在路上丢失一提包,内有单位营业执照及一些重要的票证。发现提包丢失后,王某立即在当地广播电台播发寻物启事,许诺给付拾到并归还者酬金五千元。李某拾到该提包,前往指定地点,要求王某兑现给付五千元酬金。王某称只能给付1000元,李某很气愤,坚决不返还提包。于是王某起诉至法院。本案是一起悬赏广告纠纷案,王某在电视台播发寻物启事时许诺给拾到者的五千元酬金,是合同法上的要约行为,而非要约邀请;李某将拾到的提包原物返还时,是合同法上的承诺,一经交还,合同即成立,王某应受其要约内容的约束。
有关要约的生效时间,我国《合同法》采用了到达主义原则,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在一定条件下,也会丧失其法律拘束力,这就是要约的失效。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要约在下列情形下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3)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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