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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合同签订中可能存在的陷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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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的意思表示应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非受要约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不能作为承诺。受要约人作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向要约人作出,否则也不能作为承诺。
(2)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是对要约的内容予以全部接受。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只是部分接受,或作出实质性的添加、限制或者其他实质性变更的,则要约人作出的答复,不作为承诺,而构成新要约。实质性变更,指有关标的、价款、质量、数量、履行地点、时间、违约责任或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
(3)承诺的表示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除了根据交易的性质、习惯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需要通知的以外,承诺应当以要约通知的方式作出。
(4)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规定期限的,承诺应在以下期限内作出: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立即承诺;要约以非对话的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承诺。如超出要约有效期,受要约人所作的答复,构成新要约。
承诺的生效,一般应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应于有符合交易的性质、习惯所确定的方式或者要约表明的其他方式的情形时生效。
承诺在下列情形中不发生效力:
(1)承诺被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之后、承诺生效之前,通知要约人收回去承诺,以消灭承诺的行为。承诺的撤回的承诺人阻止承诺发行法律效力的行为,也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承诺消灭的唯一原因。撤回承诺应当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明确表明撤回承诺,而且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通知或与其同时到达要约人,否则,承诺仍然有效。如果承诺撤销的通知,因送达原因迟到的,要约人应立即告知对方,否则,视撤销承诺的通知未到。
(2)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超过要约期限发出的承诺,为迟到的承诺,它不具有法律效力,为新要约。但要约人应立即向受要约人发出迟到的通知,否则,视该承诺未迟到。《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逾期承诺。逾期承诺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逾期承诺原则上不具有承诺的效力,而是一项新要约,但在要约人及时认可的情况下,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法律效力。
举例
2004年6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订单,并要求乙公司在2004年7月10日之前答复。2004年7月初,该种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前次订单中所列货物价格作废,如你公司愿意降价20%,则要约有效期延长至7月20日。”乙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于7月3日回信表示不同意降价,同时对前一订单表示接受。一般情况下,此信可以在7月8日到达,但由于邮局工作延迟,甲公司于7月15日才接到回信。甲公司接到回信后立即答复:“第一次的订单已经撤销,接受无效。”而乙公司第一次的订单不能撤销,甲公司又于7月20日回复认为乙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合同没有成立。
我们根据《合同法》有关要约和承诺的规定来分析这个案例。不难判断的是甲公司6月15日的订单为要约。甲公司7月初的通知的目的是对原要约的撤销,但由于该要约中确定了承诺的期限,因此撤销无效。乙公司7月3日回信是有效的承诺,因为正常情况下,该信本来可以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到达,但甲公司并没有及时以承诺逾期为理由表示反对。根据《合同法》第29条规定的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因此,乙公司的承诺不构成逾期承诺,是有效承诺,甲乙双方应受其约束。
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在合同订立的次序上前后衔接,联系十分紧密,但三者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企业管理者明确判定合同订立过程中各环节的不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合同的成立一般需要具备以下要件:第一,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第二,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第三,当事人各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所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可履行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依交易惯例确定或依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可以有合同成立的特别要件。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成立的地点是判别合同成立的两个重要因素。
1.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是承诺生效的直接后果。合同成立的时间因合同为诺成合同或实践合同而有所不同。实践性合同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因而实践性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当事人交付标的物的时间。诺成性合同一般自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协商一致时成立,因而一般自承诺行效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以承诺人表示承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举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达成一致,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对于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双方约定签订一正式书面合同。甲公司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并同时将第一批货发运至乙公司,乙公司收货后迟迟不付货款。后甲公司向其追要,乙公司以其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为由,主张合同没有成立。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双方约定的书面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是甲公司已履行部分发货义务,乙公司也予以接受,即合同事实上已得到履行,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乙公司应当履行其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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