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总目录  上一页  首页  下一页

怎样才能实现合同的履行(2)

点此返回管理励志系列书籍在线阅读 首页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通俗地讲,就是在履行中发现对自己不利的因素而利用法定的权利提出异议阻止可能对自己不利的结果发生。抗辩权的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的效力,使对方请求权消灭或其效力延期发生,从而使抗辩权人能够免除或延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导致对方请求权消灭的抗辩权为消灭的抗辩权,导致对方请求权延缓生效的抗辩权为延缓的抗辩权。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履行中的两种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两种抗辩权都是使对方请求权延缓发生效力,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因而是延缓的抗辩权。设立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保证合同的履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防止或者避免由于单方不履行合同而给合同另一方可能造成的损失。
1.同时履行抗辨权
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依据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合同双方所担负义务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它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
重点案例解答
合同中对义务履行的约定就是同时履行。在判断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时,首先应当考虑哪一方拥有法定的抗辩权。就本案而言,培训机构按约定支付了第一期和第二期的款项,并无违约情形,关键在于第三期款项。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房产公司交付房屋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而本案例中的标的物属于不动产,其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并不能从房产公司交付了房屋钥匙来认定房屋已被实际交付,而应当以房屋产权的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因此,房屋产权登记未办理使得培训机构没有实际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没有实际交付,培训机构也无法达到其合同目的,因此,房产公司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是合同的主体义务,因此,培训机构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房产公司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支付剩余的款项。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二是该合同需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三是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四是应同时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它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合同的履行。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时,行使抗辩权的一方也应履行自己的义务。
重点案例中的房产公司若及时补办了房屋产权的登记手续,那么培训机构也应当及时支付剩余款项。
2.不安抗辨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承担债务并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他方缔约后财务状况明显恶化,可能难以履行债务,危及先履行一方的债权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直到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时方恢复自己的履行。
举例
某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次序,应该甲方先履行向乙方的发货,但甲方发现对方有令其感到不安的情况,如乙方财务危机且恶化、不能支付、濒临破产、涉诉、拖欠严重等,如果甲方有确切的证据,那么此时甲方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但如果乙方此时提供了担保,那么此时,不安抗辩应立即停止,恢复合同履行。
不安履行抗辩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如无确凿的证据,擅自中止合同则是不合法的违约。
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履行义务人,在后履行义务人提供担保前,可中止自己的履行,中止履行后,后履行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的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合同的保全
合同保全是指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而对合同债权人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合同保全的形式为代位权和撤销权。
1.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使其债权得以实现,因此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例如债权人甲得知债务人乙的债务人丙正在进行破产程序,但乙却放弃申报债权。其行为将对甲的权利造成损害,因为若不考虑乙对丙的债权,乙对甲的履约能力可能难以保证,此时,甲可请求法院以自己名义代位乙行使乙对丙的债权。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有放弃其到期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因此撤销权又被称为“撤销诉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也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例
债权人甲得知债务人乙将其财产无偿赠与或低价销售给了丙,乙的行为将对债权人甲的利益造成损害,甲在得知后可请求法院撤销乙与丙的赠与合同或低价买卖合同。
同时,撤销权的行使还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相关第三人必须主观上有恶意,二是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在合同的保全问题上,企业管理者应当注意的是,在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上,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及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途径,非经人民法院许可,债权人不得私自行使。

上一页  首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