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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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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反不正当竞争法课堂
在市场交易中,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一定的复杂性。本章将从不正当竞争的含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入手予以介绍,以使企业管理者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后果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场经济竞争的压力和利润诱惑可能使某些企业抛开职业道德,甚至置法律于不顾,采取欺瞒、压榨、贿赂、虚假等投机取巧的非法手段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的罪恶目的。这些行为不但破坏了正常有序的市场流通,也给予企业经济的发展造成障碍。企业要从维护企业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武器,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参与经营活动,不仅要看到自身的经济利益,还必须考虑到社会利益。只有社会利益和企业利益协调一致,才会获得长远发展。为避免因陷入不正当竞争而给企业发展带来损害,企业管理者首先应当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什么是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与正当竞争相对而言的,有市场就有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竞争有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之分。正当竞争的行为是市场主体之间为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采取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遵循平等、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
原则,谋取最大经济利益的商业行为。不正当竞争是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而与正当竞争相伴而生的一个概念。一些经营者盗用他人商业信誉、诋毁他人产品以及采用贿赂的方式推销产品等种种不合乎商业道德的竞争手段,严重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行为最初被认定为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后来有的国家将民法典中的侵权条款延伸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运用民法的保护方法仍然不能有效地制止诸如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仿冒他人产品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立法引起了很多国家的高度重视。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003年11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社会公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十年来全国十大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涵盖了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透过这些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类型包括:
1.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首先让我们来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奇安特电器燃具厂仿冒‘松下’注册商标案”。
举例
2001年5月,两名浙江人在香港注册的“香港松下电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将其“Paretionic”商标和“香港松下电器”文字标记以许可的方式许可广东顺德市容桂区奇安特电器燃具厂使用。顺德奇安特电器燃具厂随即在其产品及产品包装箱、说明书上使用“Paretionic”商标和“香港松下电器”文字标记,并冠以香港松下电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在市场上销售。2002年3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投诉后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专项执法活动,查封了涉嫌侵权产品。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奇安特电器燃具厂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这是一起典型的擅用知名商标欺骗消费者的不正当市场行为,是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的一种。
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模仿和其他虚假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包括经营者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经营的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经营者隐瞒事实真相或者虚构事实,造成消费者、用户对其商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等发生误认等。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以下几类: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主要包括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②销售明知是仿冒注册商标的商品;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满,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商品的外部表现特征,消费者以此对不同经营者的商品加以区分。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奇安特电器燃具厂仿冒‘松下’注册商标案”就属于这一类的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相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构成该行为的条件有二:一是被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为知名商品所特有;二是对他人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或者相近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的知名商品发生棍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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