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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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企业的名称或者姓名是经营者的营业表示,是经营者之间提供商品、服务最明显的区分标志。企业的名称或者姓名不仅仅作为经营者的经营区分标志,同时蕴含了经营者通过精心的努力而获得的商业信誉和无形资产,尤其是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的名称更是如此。
企业享有的名称权、商号权,是其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是对企业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一种具有正面影响的认可。商品的产地某些时候往往与其地域特色、质量等有直接的关系;对具有地域特色的产品而言,产地对其销售具有决定性作用;对其他产品而言,产地的标注也必须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商品质量的各种虚假的表示,足以引起误解的,该虚假表示行为干扰消费者的购买判断,从而影响其他经营者商品的竞争。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得交易机会,特别是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采用不正当手段收买产品客户的雇员或代理人,以及其他能影响交易的人员的行为。这种现象目前在我国相当普遍,在医疗、旅游、工程招标、保险等行业尤其突出。
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经营者可以明示给予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账。这里所讲的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而正当经营活动中的折扣和佣金却是合法的。折扣是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买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以及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等两种形式。而佣金是指经营著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折扣和佣金必须明示并且入账。明示和入账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以商业贿赂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成都市电信局工程总公司收受回扣案”。
举例
成都市电信局工程总公司自1995年3月至1996年1月,在购进移动电话的经营活动中,与供货方私下串通,暗中约定在谈妥基本价格之后每台移动电话再加价1000元至1500元,该工程公司按加价后的价格支付货款。供货方照此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每台移动电话600元至800元暗中支付回扣给工程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成都市工商局对该工程公司做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57.843万元的处罚。
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对行贿者的惩罚极为严厉,公司一旦卷入贿赂丑闻,面临的不仅是法律上的责任、公司商誉的损害以及巨额罚款,还有大大提高的运营成本。这一点在有外资背景的公司尤其要注意。美国诊断仪器生产商德普(DPC)公司由于贿赂中国医院高层领导,被处以480万美元的高额罚款。DPC公司违反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有关“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的规定,授意此行贿事件的中方公司老总被解聘回美。
特别提醒
佣金与回扣的区别:佣金是由经营者付给中介或中间人的,而回扣则是付给交易相对人;佣金是以明示的方式公开支付的,回扣是秘密给付的;佣金是履行居间合同的形式,是支付给中间人的正当的劳务报酬,回扣是利用交易相对人权力来获取交易机会;佣金不仅要规定于合同中,而且要按正规程序出具票据、记入会计账目,缴纳税收;回扣既不入账,也不纳税,属“黑色收入”。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与客观事实不符并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理解、判断的宣传,即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在市场竞争中,广告是经营者宣传自己的产品、服务并借以扩大自己产品、服务的知名度的重要手段,合法、正当的广告等宣传手段法律并不予以干预,违法的虚假宣传行为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虚假宣传是被使用最多也最为直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消费者很多人都有过被虚假广告误导的经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十大案例中,“天王电子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即属于此类。
举例
2001年,天王电子有限公司在产品简介中对其天王牌手表所获“金桥奖”的评比、颁奖单位及“全国销售量第一”的统计单位作了不真实的宣传。河北省保定市工商局根据查证的事实认定天王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
虚假宣传的行为有以下特点:一是虚假宣传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同时也包括广告经营者等从事宣传的主体。二是虚假宣传必定通过各种宣传的媒介,如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因此,传媒的经营者在发布广告、作商业性宣传时也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其发布的虚假广告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