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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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的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和合理原则,违背合法原则和合理原则行使行政权力即是滥用行政权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及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都属于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如十大案例中的辽宁省大洼县、东港市对酒类实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案。
举例
1999年以前,大洼县专卖事业管理局在发放酒类经营许可证时,按照盘锦市专卖事业管理局的统一要求,把经营范围限定为“地产啤酒”。在换发酒类经营许可证时,对经营本地产啤酒的业户放松管理,对主要经营外地生产的啤酒的业户却多次处罚。东港市酒类专卖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指定东港市啤酒销售中心独家经营丹东啤酒厂生产的“黄牌”、“特制”等“鸭绿江”啤酒,并限定东港市辖区内其他啤酒批发业户只许经营该中心供应的啤酒。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组成调查组赴辽宁调查,对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做出处理。东港市人民政府和丹东市贸易局取消了对啤酒市场地方保护的做法。
滥用行政权力行为的主体是政府及所属部门,而不是经营者。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政府职能的转变没有到位,出现了政府及部门从本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而利用行政手段限制市场竞争的现象。目前这一现象依然非常普遍,其行为的外在表现是滥用行政权力,非法干预经济活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上述的十一类。为了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法律同时还规定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