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基本法律知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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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对专利权进行保护是专利权人最为关心的问题,当发现专利权遭到侵犯,专利权人应当能够及时地寻求法律救济途径,因此,企业管理者需要在了解专利权法律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同时了解专利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专利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这样才能在发生专利侵权时及时判断、及时寻求保护。
(一)专利权的保护
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及其具体内容的确定,我国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作了以下规定: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由此可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终反映为权利要求书中的各项必要技术特征。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的原则意味着其保护范围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中所公开的各项技术特征。法律所保护的是发明或实用新型方案中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即把一个技术方案作为整体加以保护,因为只有整体的技术方案才能实现发明目的。仅对单个的技术特征或者部分技术特征的保护是无意义的,因为这样不能实现发明的目的与效果。
举例
袁某享有“电火花线切割机床大锥度大厚度切割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于1999年3月将其专利许可金马公司独占实施。而张某和虎丘机械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合作制造了一台线节割机床大锥度线架装置,并销售给宁波市曙光光电加工机床厂使用。袁某认为张某和虎丘机械厂侵犯了其专利权,也影响了金马公司实施专利,因此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有两个不同,一是以“恒张力装置”替代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叙述的“断丝保护器”,二是改变了走丝导轮的位置。法院认为,第一个技术特征在功能和效果上均无实质性改变,第二个技术特征也只是发生了位置的变换,因此,侵权产品中的两个技术特征包括了原告专利要求中对应部分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所涉及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构成侵权。
特别提醒
权利要求书中的前序部分所阐述的现在技术不属于保护范围,而紧接后面的特征描述才是。通常用语为“其特征在于……”,其作用在于说明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的关系。为了更好地描述专利技术,就必须借用现有技术作其基础,因为任何专利技术均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主题属于美学思想,其保护的是一种产品的外观,同时外观设计不仅指整个产品的设计,也包括产品的某个部件的设计。所以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其明显的特殊性,这也是我国法律对外观设计与发明和实用新型区别规定的原因。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包括“使用权”,因此,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均不构成专利侵权。
举例
1998年,好孩子集团公司诉江阴市精品商厦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虽然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就外观设计整体而言,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没有明显的视觉差别,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但被告却是以其仅仅是“使用”好孩子童车的外观设计作为抗辩。
2.专利侵权的表现形式
关于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我国专利法规定:第一,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因此,只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第二,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
实践中,未经许可的实施最常见的形式是仿制,其基本特点是仿制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被仿制的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基本相同。
特别提醒
仿制很少发生完全照搬。虽然仿制是专利侵权的主要形式,但对专利产品的仿制在具体实践中也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简单的仿制一般都构成侵权,表现为仿制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或等同替换,至多在原有基础上再增加一个技术特征。但复杂的仿制如对原有技术有所改进,则不一定构成侵权,因此,实践中也存在着合法仿制或避免侵权的仿制。
比较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在实践中很少有完全相同的,一般是以以下几种形式出现:第一,减少技术特征,即仿制的产品比专利产品缺少一个或两个技术特征。第二,增加技术特征。第三,替换部分技术特征,即采用专利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而仅更换其中一两个原有技术用其他技术替换。上例中的情况即属于替换技术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