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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著作权法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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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重点案例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谁?
周某是某市文化局的员工,于2002年6月创作了一帧摄影作品,取名为《美丽的家乡》,并于2003年2月荣获该省摄影大奖赛优秀奖。2004年5月,周某所在文化局将这幅摄影作品以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当地一家茶叶厂,茶叶厂将其印制在其生产和销售的茶叶包装盒和拎带上,并且将其中的拎袋作为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周某发现后,感到非常气愤,认为文化局未经其同意将其拍摄的作品出售给他人,侵犯了其著作权,在向文化局索要相应的报酬遭到拒绝后,周某将文化局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1万元。而文化局则认为,《美丽的家乡》应为职务作品。周某是该市文化局员工,文化局花费巨资进行航拍,并为周某配置了高级摄影器材,因此,文化局是该幅作品的所有者,有权对其进行处置。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著作权中职务作品的构成认定,即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这个问题在著作权的法律问题中是最为为企业所关注的。那么怎样来判断一项作品是否为职务作品呢?是不是只要单位提供了相应的条件所创作的作品就为职务作品?单位对于职务作品是否有权任意处置?
带着这些问题,让我们进入著作权法课堂,在全面了解有关著作权的基本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着重介绍企业管理者较为关心的几个重要问题。
著作权法是调整主体在创作与使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著作权法是非常复杂的法律,不仅涉及到社会学科,而且还涉及文学、艺术等意识形态。企业特别是科技类、文化类企业在著作权方面经常遭遇到有关是否为职务作品、合作作品等的争议,企业管理者在企业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上可能还存在困惑,本部分将从著作权的基本法律规定入手,介绍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限制以及著作权的保护等法律问题。
著作权的基本法律问题
#哪些人可以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包含哪些内容
#如何判断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是一种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特别是当作品的创作有演绎、合作、委托等因素存在时,著作权的归属往往易产生争议。在实践中,当作者受单位委托进行创作时,也容易产生有关职务作品归属的争议。要掌握这些问题的判断,首先应当对著作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就是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作者
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著作权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因此,作者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2.作者以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分离于作者,作者将该财产权转让后,权利的承受人即是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主体,通常也称其为著作权人。著作权人是公民的,其死亡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转移给权利承受人。著作权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二)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等。企业管理者需要注意的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文件的范围,主要包括: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作品必须有文学、艺术或者科学的内容。没有文学、艺术或者科学内容的语无伦次的乱写、毫无规则的乱划,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地独立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不是抄袭、复制他人的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要件。也就是说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独有的那些创造性的因素。在实践中,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处理往往以认定所涉及的作品是否有独创性为基础。
举例
王某委托李某为其设计了一个水仙的工艺图案,用于其开办的工艺厂生产的花瓶上,约定其著作权归王某所有。后王某发现该市另一工艺品店生产并销售了一种磁器,其上的水仙造型与王某委托设计的完全一致,只是多了一个蓝色底盘。王某认为该工艺品店侵犯了其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工艺品店认为水仙图案并不是王某独创的,并找出一本当地于此前出工艺美术的书籍为证,在该书中,有一幅水仙图案与诉争的图案在造型上完全一致,只是包在绿叶中。在这个案例中,王某的水仙图案因其没有达到独创性的要求而不被著作权法所保护。
3.作品的内容必须能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或固定下来,能使人直接地或通过仪器设备间接地看到、听到或触到。如表现为书写、绘画、摄影、录音等形式。尚未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作者的思想,不能为他人所感知,即使有内容,具备独创性,也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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