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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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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负有哪些义务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是相对应的,消费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经营者的义务来实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规定消费者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以保证消费者权利的真正实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个方面。法定义务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如我国消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九项义务,《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也从各自的角度对经营者的义务作出了规定。约定义务则指消费者和经营者在进行交易时对经营者的义务做出的约定,如约定的由经营者送货上门等。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实际上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就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达成的一种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建立合同关系之后,双方均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有以下九个方面:
1.接受监督
听取消费者意见和接受消费者监督作为经营者的一项义务,与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权是相对应的。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包括: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通过新闻舆论进行监督、通过消费者保护组织进行监督。本章开始部分的案例事实上也是消费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经营者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应是多方面的,既包括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也包括消费者对服务人员、经营者雇员服务态度的监督,对购物环境及安全措施的监督。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为消费者进行监督和反映意见提供便利,这也会间接地促进经营者加强管理,推动企业的发展。
2.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商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对商品或服务中存在的合理的危险,经营者应当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但是当经营者发现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比如,在汽车领域实行的“产品召回”制度即是对经营者在保障消费者安全方面应尽的义务。我国虽然还没有明确的有关召回的法律规定,但已有实际的召回举措。例如,广州本田在2003年8月和10月分别两次对广本新雅阁进行了更换通气管及加固汽油压力调节阀等市场措施。这两次的市场措施即是实际上的召回。2002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如回去管理规定(草案)》,希望从汽车召回开始制定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相信这项在国外已经发挥了重大作用的制度也会很快在我国发挥作用。
3.提供商品及服务真实信息
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也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使消费者能够全面、真实地了解商品或服务的详细情况。另外,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4.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经营者的名称、标记代表了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并表明其法律身份,经营者应当标明自己真实的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以自己真实的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而不能以出租者的名称或者标记从事经营活动。
5.出具凭证和单据
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发票、购货证、服务卡、收费收据、保修单等。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记载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的基本内容,证明合同履行的情况,为双方以后可能发生商品或服务方面争议的处理提供了最直接的依据。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的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内容应当完全、具体、真实,能够起到证明合同基本内容的作用。
在实际生活中,一般的消费者并不习惯于索要发票,在一些商家那里,不开发票也成为其控制成本的一种手段,而一旦产品质量发生问题,由于没有购货凭证,就可能发生商家不承认的情况,消费者也很难投诉。
举例
金某在某电器商城买了一台摄像机,没有索要发票,而只是拿了销售单,在几个月后,摄像机无法正常工作,于是,金某前往该商城要求修理。而该商城却以公司有规定必须在保修期内带发票和保修卡才可以修为理由予以拒绝。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金某没有索要发票,无法证明供货的商家,因此,在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时候,很难投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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