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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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主体的认定
(1)销售者和生产者之间的责任划分。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在责任承担上属于连带责任关系。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企业合并、分立时对消费者责任的承担。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承担。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特别提醒
企业需要注意对管理好营业执照,以免被他人违法使用,从而给企业造成损失。
(4)通过展销会、租赁柜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承担。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追偿。
(5)广告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责任的承担
(1)民事责任
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商品不合格,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死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或者民事侵权责任。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在民事赔偿责任中,最为著名、也是发生争议最多的是经营者的双倍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2)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由于经营者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又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因此,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能承担行政的和刑事方面的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机构依法处罚,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商品不合格,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课常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