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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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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表现形式及其目的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表现形式就是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首先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制定企业年金方案,要坚持集体协商的原则,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既要体现激励作用,又要考虑大多数职工的基本利益。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目的: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3.4.2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3.4.3企业年金方案的制定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3.4.4企业年金费用的筹集方式及其比例: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八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第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3.4.5企业年金缴费的分配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3.4.6企业年金的领取条件
○企业年金只有在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后,才能一次性或按月领取年金待遇。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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