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总目录  上一页  首页  下一页

养老保险(6)

点此返回管理励志系列书籍在线阅读 首页






3.4.7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主体:
1.受托人:指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
2.账户管理人:指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
3.投资管理人:指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
4.基金托管人: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
除企业年金理事会承担受托人外,其他管理主体全部是具有资格的市场主体。
○企业年金管理运营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种法律关系:
1.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建立的信托关系;
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将基金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委托之后企业和职工拥有基金管理的决策权和知情权,受托人拥有基金财产的实际管理职责。
2.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专业机构之间建立的委托合同关系。
受托人与各管理机构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各管理机构按合同和受托人要求提供账户管理、基金托管或投资管理服务。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方面的规定: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三)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第四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
第五十条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须经受托人同意。
第五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专家提醒:
○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3.5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3.5.1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概述。
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可以实行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以促进和提高职工参与的积极性。
3.5.2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

上一页  首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