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总目录  上一页  首页  下一页

印章与发票的法律常识(2)

点此返回管理励志系列书籍在线阅读 首页






二、发票常识
发票主要包括:饮食业、旅馆业、服务业、广告业、金融保险业、技术贸易、事务所、劳务费、建筑安装工程、仓储服务等专用发票、房地产销售发票、租赁收入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公路货运运费发票、水运货物运费发票、搬运装卸(人力车)力资发票、托运服务业发票、微型汽车货运发票、汽车客运包车(租车)限额发票等。
(一) 普通发票的管理
1普通发票的印制
普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企业也可以申请自印发票(指普通发票),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凡企业财务制度及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使用量大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和自印发票的格式,并填写《工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表》,一式四份。
(2)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批准后,到指定印刷厂印制。
(3) 自印发票的格式以省国税局已公布的票样为准。
2发票的领购
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领发票。在提出书面购票申请的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购票种类、数量和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申请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该首先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然后凭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购领专用发票手续。非增值税纳税人和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确认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发票领购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根据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所规定的可领购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购票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提供上期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予以领购发票;发票领购实行定期缴销制度,纳税人自领购发票之日起, 在不超过两个月的时间内,至少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缴销一次发票。
3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开具发票应逐项如实填写,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普通发票发票联左边有裁剪金额栏的,开具后应进行裁剪,使发票开具金额与发票联左边有效计数裁剪金额相同。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4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专用发票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2专用发票的领购
(1) 只有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领购专用发票;
(2) 领购专用发票需要的证件: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工作证);发票专用章印模。
3领购专用发票的程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完毕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按下列程序领购专用发票:
(1) 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专用发票申请。
(2) 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的证件。
(3) 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并在发票领购簿上核定专用发票的购票种类、领购数量和购票方式。
(4) 领购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
(5) 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地经营又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可以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专用发票。
(6) 一般纳税人对领购的专用发票应及时进行检查,如有缺联、少份、缺写错号、二下联错位、未印防伪标志等印制问题,应整本退回。
(7) 纳税人在购买专用发票时,应当场对专用发票的一至四联的规定位置加盖发票专用章和“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证章”并由发票销售窗口经办人员监督,经检查无误后方可将专用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发票专用章用红印色,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证章用蓝印色)。
4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开具专用发票,应严格遵循以下各项要求,否则将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1)字迹清楚;(2)不得涂改;(3)项目填写齐全;(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6)全部联次一次开具上下联的内容,金额税额一致;(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9)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10)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11)不得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12)用中文开具专用发票。
5专用发票的保管
一般纳税人必须设置专用发票专库,或购置专用保险柜,保存专用发票的库柜应具备防盗、防火、防霉变、防鼠防虫等条件。一般纳税人存放专用发票的地方应该安装铁门、铁窗,保险柜要固定在地板或墙壁上,应配备灭火器。
6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
(1) 开专用发票的对象。凡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经审批后,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由主管税务征收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请代开专用发票的程序。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企业应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在备注栏注明健全会计核算的具体措施和期限),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查,并于三日内签署意见,报县(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对批准由税务征收机关代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县(市)级税务机关应在其税务登记副本上加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及代开期限。纳税人税务登记号应按全国统一规定进行编号。
(3) 开专用发票的单位。小规模企业只能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4) 款的抵扣。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收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三)发票检查和违章处罚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等情况进行检查,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并予配合。
(1)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1)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2) 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3)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4) 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5) 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6) 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的,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5)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页  首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