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与媒体冲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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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不能侵犯、损害任何被采访者的权利。被采访者,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集体,无论是普通的,还是知名的,无论是地位低的,还是地位高的,一旦侵犯、损害了你的权利,你都可以向媒体提出你的要求,乃至上诉到法院。
1988年,《人民日报》驻新疆记者和新疆电台记者联合撰写了《喀什市建管局领导软弱无能,奚弘怠工乱告状成特殊公民》的报道,刊登在《人民日报》当年7月20日第四版,文章称奚弘是喀什的“地震台”、“不安定因素”。
文章一出,奚弘的生存状况立刻恶化,被人叫做“告状专业户”,所在单位要奚弘作书面检讨,8月2日,建管局发文决定“将奚弘清除出干部队伍”,奚弘的信件被单位扣押、私拆,工资连降三级。
奚弘告状事出有因。她1964年从上海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986年调入喀什市建设管理局任工会干事。当年10月,她向局、市工会反映当地建筑行业的不正之风,同时还向有关部门反映一位连续四年当选为先进工作者的同志被公司无故除名。当年11月,奚弘又找到新疆自治区党委书记反映以上问题及喀什市委负责人官僚主义、不正之风等情况。此外,奚弘还向上反映过喀什市一家建筑公司管理混乱亏损严重问题、市建管局设计室私分设计费等问题。
奚弘受到单位的处理后,进京状告《人民日报》。奚弘先后来到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法院一看是告《人民日报》,感到为难,没有接案。后来,她找到中华全国总工会,通过全总的常务副主席辗转到了中央领导手里,1989年3月才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立案。但《人民日报》没有应诉,朝阳区法院束手无策,案件一拖就是两年。
倔犟的奚弘不肯罢休,她找到了全国总工会主席倪志福,与此同时,全总法律工作部也向倪志福呈送了《关于工会干部奚弘诉人民日报社名誉权案情况报告》,倪志福在报告上作了批示后转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任建新敦促北京的有关法院抓紧办理此案。
1992年夏天,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将传票送到人民日报社,9月8日,高狄社长带着随行人员来到朝阳区法院。高狄解释说,奚弘告《人民日报》是前任社长任期内发生的事,因赶上处理重要事情,没有交接,他很晚才知道此事。他表示,现在我们决定应诉。我们愿意接受批评,也承担责任。
1996年12月31日,人民日报社向奚弘致函道歉,承认“刊登该文不妥”,向奚弘赔偿了相应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并在法院的主持下消除该文产生的不良后果。
中共中央机关报、中国第一大报向一个普通的被采访对象道歉,赔偿了经济和精神损失,并在法院的主持下消除文章产生的不良后果,这一事件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它告诉人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人能够逃避法律的责任。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