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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与媒体冲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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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憾的是,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条款明文规定记者的哪些权利应该受到保护。但是,随着新闻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高效、透明化程度的不断提升,舆论环境的不断优化,保障新闻记者采访权的法律和规章将会越来越健全、完善。
要避免打骂、污蔑、污辱记者及媒体,正确的做法是:
1.了解记者采访意图,记者采访的目的是什么,他们准备怎样报道,报道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要认真仔细地听记者的解释,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寻求好的对策。
2.与记者有效配合,客观反映情况,给记者采访自由,不要做出干扰、阻挠记者采访的举动。
3.与记者进行真诚沟通,向记者表达你的苦衷和心愿,希望记者怎样报道。如果你认为某些情况不适合报道、报道时机不当、报道内容宜粗不宜细等,你应该先与记者本人沟通,以体现对记者的尊重。如果你觉得与记者意见相去甚远,你还可以向媒体负责人以至媒体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及时沟通。
4.听从记者积极正确的建议,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免的态度,迅速纠正错误的做法。要知道媒体曝光的目的也是为了引起领导和公众的关注,促进问题的解决。
5.打骂、污蔑、污辱记者及媒体只能起到激化矛盾的作用,媒体会加大问题报道的力度。
从某种意义上说,新闻记者被打正是表明新闻舆论监督的加强和新闻舆论所产生的切实成效,新闻记者被打并不会削弱新闻舆论监督的进行,正义的、有抱负的记者和媒体不会为暴力所屈服。我们社会主义建设正处于转型期,改革开放带来的发展进步,与此伴随的不公正和不平等,都需要通过新闻监督这个手段来达到宣传典型、濯除污秽的目的,以使新闻更好地发挥党的耳目喉舌作用。
如今,一些地方为了加强舆论监督,改善舆论监督环境,开始成立一些机构,制定一些地方法规予以保障。如1998年海南省委成立了新闻舆论监督中心,并要求各级部门要开绿灯;湖南省邵阳市成立了新闻110。安徽省2002年11月30日制定的《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中也同时规定:“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这些都意味着,新闻监督环境正在改善。
同时,现在我们许多地方和部门开始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客观上有利于促进新闻舆论监督环境的改善。
媒体侵犯了你的权利你就告它
如果媒体出现虚假报道,侵犯了你的权利,你就应该向媒体提出你的合理要求,媒体如果不答应或不能满足你的要求,你就应该上法院告媒体。
媒体对采访对象(包括地方、部门、单位、集体、团体、个人)的权利侵害通常表现为以下方面:
1.报道总体失实和定性失实,采访对象名誉和利益受到侵害。定性失实或总体失实,无疑会对采访对象造成较大的名誉和利益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采访对象打官司一般都会赢。媒体发生总体或定性失实的情况相对较少。
2.报道个别失实和部分失实,采访对象名誉和利益受损。如果是个别失实或部分失实,就要看失实的部分是不是关键内容。一般也不会是关键内容,如果是关键内容往往涉及定性问题。如果不是关键内容,采访对象应给予理解、原谅,因为媒体调查特别是一些案件、事件的采访报道,毕竟不同于公安、检察部门调查案件,公安、检察部门调查案件有权力、有手段,而媒体记者不具有这样的权力和手段。因而媒体的报道很难做到严实无缝,一大堆时间、地方、人名、事由、过程都铁板钉钉、毫无差错。这种情况,一般采访对象即使打官司也打不赢。这是最常见的媒体侵权的方式。
3.媒体被他人利用,做了有利于一方而不利于或有损于另一方的报道。这主要表现在公司与公司之间的竞争上,一个公司为了打垮另一个竞争对手,有时会通过第三方找到媒体,向媒体提供竞争对手的不利新闻,通常是问题性的。这种报道一旦被戳穿,媒体的信誉将受到较大影响。政治高官、案件当事人有时也会采取类似的手段,借媒体之手打压对方。
2004年11月12日《北京晚报》报道,记者昨日获悉,著名企业家李晓华状告21世纪经济报道报社名誉侵权案已由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被告上诉,维持了李晓华胜诉的一审判决。
2003年6月19日,《21世纪经济报道》以《“北京首富”李晓华涉案》的标题刊发该报记者的署名文章,并被海内外数十家新闻媒体和上百个网站转载。李晓华看到此文后非常愤慨,立即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认为该文章在没有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就做出李晓华先生涉案的失实报道,造成李晓华声誉严重毁损。2004年3月5日,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明确认定该文内容严重失实,侵犯了李晓华的名誉权,判令被告21世纪经济报道报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在该报第一版上与侵权文章相同的位置处刊登道歉声明。一审裁定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经审理查明:《“北京首富”李晓华涉案》一文从排版、标题、内容等多处严重失实,有恶意诽谤之嫌,误导公众和媒体,客观上造成李晓华个人名誉及社会形象受到贬损,社会评价降低。终审判决认定:客观、真实系新闻报道的宗旨,李晓华作为社会知名人士为公众所关注,对其的新闻报道更应严肃、谨慎。21世纪经济报道报社刊登的《“北京首富”李晓华涉案》一文已构成对李晓华名誉权的侵害,21世纪经济报道报社应向李晓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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