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NESO与三星以“和”为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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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务谈判的过程中,每一次妥协都应该为最大程度地实现自己的目标价值而展开。因此,以最小程度的妥协换取最大目标价值的实现,以局部利益换取整体利益、以短期利益换取长远利益是商务谈判中妥协的出发点,也是妥协的根本战略。
2002年6月,NESO公司组织实施了其长期酝酿的“大坝工程”,即以令人猝不及防的速度将其高端特丽珑显示器陡然降价300~500元。
NESO的显示器突然降价引起同行业其他竞争对手的不满。2002年7月29日《经济观察报》刊载题为“显示器价格异样跳水,三星斥NESO业界‘蟑螂’”的文章,文中大量引述三星显示器北京销售总部的产品经理师涛极其夸张和离谱的言语和评论,并对大量虚假事实加以渲染,捏造了关于NESO产品品质、工序、价格、市场等多个方面的虚假谣言。
NESO公司对此表现出极为强烈的愤慨,并于2002年8月1日正式向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三星显示器北京销售总部的法人主体——天津三星电子显示器有限公司发出严正交涉律师函,并通告媒体,限期让三星在8月5日前做出答复,以捍卫NESO公司的名誉和商誉。
三星决定以谈判的方式来解决眼下面临的这一问题。
2002年8月5日,三星方面的代表在NESO北京代表处与NESO公司派出的代表进行了首次沟通。在沟通过程中,NESO要求三星在《经济观察报》上公开致歉,否则将诉诸法庭,三星代表则非常诚恳地向对方表示愿意和解此事。
2002年8月7日,三星显示器北京销售总部再次发函,提出其解决方案。
2002年8月8日,NESO针对三星提出的方案,正式向三星表态并提出和解意见,还邀请三星公司8月9日进行正式协商。随后,三星方面的代表在电话中提出,由于对于和解方案意见分歧较大,8月9日无法参加正式谈判。
2002年8月21日,NESO和三星(中国)进行了高层会谈,双方高层确立了将在求同存异、立足长期战略性双赢合作的基础上进行事件细节磋商。
2002年8月27日,NESO公司再次向天津三星电子显示器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限期让三星在8月29日前必须作出最终答复。
2002年8月29日,三星显示器北京销售总部再次发函,提出希望通过谈判最终和解此事。
2002年8月31日,三星代表与NESO签署《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香港新特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利
乙方:天津三星电子显示器有限公司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就《经济观察报》2002年7月29日B4版所载文章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应于2002年9月15日前,以与《经济观察报》2002年7月29日B4版所载文章相同或相近的版面或甲方同意的版面位置和相同的篇幅,以乙方公司的名义,公开发表声明,正式澄清事实。声明内容必须包含如下要点:
1.我公司对刊载于2002年7月29日B4版的文章事前毫无知晓,对我公司职员接受采访一事也毫无知情。该职员并非我公司指定对外新闻发言人,且没有被授权接受记者采访,因此该职员在文章中所表述的言论仅代表其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我公司所持观点。
2.由于该文的发表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本公司深表遗憾。
3.本公司将一如既往地致力于与业界的友好合作,共同推动中国显示器产业的发展。
二、乙方在“搜狐网”、“新浪网”、“小熊在线”和天极网等网络媒体转载乙方在《经济观察报》上发表的声明。
三、对于乙方发表的澄清事实的文章应以官方函件或传真的形式于正式发表前告知甲方,并得到甲方认可后,方可正式发表。
四、甲、乙双方就此达成和解协议,并放弃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力。
五、甲、乙双方就和解达成以上协议,共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