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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利益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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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谈判的成功都必须是双方利益合理协调的结果,这种合理协调就是谈判双方之间的合理的利益互补。
以前面提到的联想与IBM的合作为例,对于IBM来说,联想对中国市场的覆盖面更广,如果和这样一个企业合作成功,那么对IBM今后在中国的产品和服务的推广是有很大帮助的。通过这个合作,IBM会把其先进的技术引进到联想的一些产品中,而联想在营运方面的效率则可以继续帮助IBM把成本管理得更好。对于联想来说,它得到的不仅是IBM先进的技术,还有其畅通的国际销售渠道,以及其强有力的品牌影响力和渗透力。通过与IBM的合作,联想将至少提前20年开始它的全球化战略,可以说,联想因为这次合作而获得了一次加入国际化竞争的绝佳机会。也正因此,所以无论是联想还是IBM,他们都认为这次并购活动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买卖,而是一个长期的战略联盟,在这个长期的战略联盟中,联想和IBM实现了充分的利益互补。
事实上,任何谈判的成功都是双方利益合理协调的结果,这种合理协调就是谈判双方之间的合理的利益互补。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谈判就是一种双方互相交换利益的活动,对商务谈判而言,这种交换的过程很多时候是一方需要“获得某种商品或服务”,另一方需要“获得一定价款或酬金”。而这两种不同的利益需求,是可以通过双方的合作来实现的,这就是利益的互补性。利益差异+利益互补=谈判的基础。所以,人们总是说,商务谈判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追求利益的过程。
既然商务谈判本身就是一种追求利益的过程,那么,人们在进行谈判时就一定会为争取自身利益做出最大的努力。由于谈判者受不同企业文化的熏陶,他们可能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双方的谈判,但无论怎样,他们都会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于是,在谈判过程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文化冲突及其造成的伤害会导致谈判双方的猜疑和挑衅,这种猜疑和挑衅会使很多谈判者认为谈判只是一种零和游戏而已——当其中一方获得某种利益时,另一方就会失去这种利益;当其中一方在某一项目中获得较多的利益时,另一方就只能得到较少的利益,谈判双方因此而锱铢必较、针锋相对、互不相让。而比这更糟糕的是,在这场零和游戏中,不会产生任何附加价值,而且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也不会达成任何协议。如果这样理解谈判,并且在实践中按着这种思路进行谈判的话,那么世界上形式各样的商务谈判根本就没有成功的可能,而且人们还会因为谈判而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如果谈判只是一种零和的游戏,那么谈判双方必定会千方百计地坚守各种利益,这样下去只能看到谈判双方互相僵持的局面,而谈判的目的也就无从实现。
其实,谈判就是有关各方为了实现自身的目的,在一项涉及各方利益的事务中进行磋商,并通过调整各自提出的条件以达成一致的过程。如果谈判只是一种你输我赢的零和游戏,那么双方的磋商就失去了意义。事实上,谈判双方之间的利益应该是互补的,当然了,这并不是否认了谈判双方的利益分歧问题,谈判产生的前提之一就是双方存在着利益分歧,正因为双方存在着利益分歧才需要展开谈判。这种利益分歧体现在双方各自提出条件的差异上,谈判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沟通协商,调整各自的条件来弥合这种分歧,达成一致,促使谈判成功。正是利益差异和利益互补构成了谈判的前提,而协调双方利益的过程就构成了谈判双方在谈判桌上的你攻我守或相互妥协。
如果谈判双方存在利益互补的前提,那么通过彼此的让步妥协,谈判就有可能圆满完成;反之,如果谈判双方的各种利益不能保证相互补充时,那么就谈判者就没有必要一味地做出不合理的妥协,因为在谈判过程中,妥协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某种互补利益,而不是为了妥协而妥协,当利益不能互补时,那么就没有必要再做出妥协了。例如,当一个企业打算出售某种产品或服务时,而对方提供的价格不太合适,如果确定双方以后还有更多的合作机会,那么为了实现长期合作的目的,出售产品或服务的一方就可以适当做出妥协,促成这笔交易。然而如果在这个项目上,对方提供的价格极为不合理,而且双方又不存在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可能性,那么就应该放弃,或者至少在价格上不再做出妥协。
谈判者如果认不清形势,不顾双方之间的利益互补而一味地妥协,那最终只能落个得不偿失的结果。在北京举办亚运会期间,日本一家公司的老板曾表示对北京某电视制作中心制作的一部纪录片感兴趣,提出先作一个试验项目,这家电视制作中心非常高兴,认为这是一个好机会,然而却忘了考察对方是否真正有与自己进行长期合作的意图。就这样,在日本公司的一再坚持之下,制作中心决定即使是赔钱也要把片子做好,希望以后能和这家日本公司进行长期合作。然而,最后的结果是,电视制作中心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但是却没能确定和对方长期合作的关系,因为那家日本公司根本就不准备进入中国市场,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这就是忽视妥协的前提而盲目妥协的结果。在谈判过程中,当谈判者发现价格或其他因素与己方利益不能互补时,就要及时放弃,或者另辟蹊径,而不能放弃原则、一味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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