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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对妥协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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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协就是软弱”,这是一种偏见。这种偏见十分不利于谈判双方的合作,所以在谈判中应该主动克服、努力避免并且设法消除这种偏见。
谈判双方的态度对于谈判是否成功具有重要的作用。我们说过,在谈判过程中,如果谈判双方都对谈判项目持有建设性的解决问题的态度,那么这场谈判就成功了一半。但是这种理想的谈判局面却并不会发生在所有的谈判场合中,这是因为由于客观环境、各自需求以及对谈判项目持有的不同看法,使得在商务谈判的过程中,谈判双方一定会表现出各自不同的态度,这样一来,有时谈判者就难免陷入谈判的一种误区,对谈判表现出一种偏见。
偏见是一种不正确的态度,这种态度是以有限的或不正确的信息来源为基础的,往往有过度美化或丑化的倾向,并且常常含有先入为主的判断。正因为这样,所以有了偏见的人常常态度消极、思想刻板,即使面对能够证明自己的偏见并不正确的事实,也不愿意改变与修正原来的判断。由此可见,具有偏见态度的人是很难对事物形成正确判断的,而且这种人还经常片面、消极地看待问题,这就使得他们无法及时有效地正确解决问题,当这种人坐到谈判桌上时同样不利于谈判双方各自问题的解决,甚至还会破坏谈判双方友好合作的关系。
尽管偏见丝毫不利于谈判双方各自问题的解决,但是对于谈判中的人们来说,偏见却很难避免。撇开谈判者各自的需求以及客观环境的影响不谈,仅仅是谈判中的妥协和让步就很难让所有的谈判者轻松愉悦地接受。人们有一种普遍观念,认为妥协就是让步,而让步则意味着自身利益的损失。这种观念其实就是一种根深蒂固的偏见,而正因为这种偏见根深蒂固,所以人们往往无法理解妥协对于谈判成功的意义,从而也就很难在谈判过程中主动表示在某些方面的妥协。
但人们面临的事实是,只要存在一个以上的关系,就无法避免妥协的存在与实施。人与人、人与团体,团体与团体之间,都时时刻刻存在各种各样的妥协。把妥协当作一种原则,实际上是为了达到预期目的而做出的某种让步,或为求折中所寻找的替代方案。在谈判过程中,人们更应该努力克服对妥协的偏见,争取以更积极的态度促进谈判双方尽早达成有利于满足双方需求的协议。
案 例
日本松下电器公司在1952年为引进荷兰菲利浦公司的先进技术而同其进行的谈判是松下幸之助最成功的谈判经历之一。当时谈判双方的实力相差非常大,菲利浦公司在当初已是世界著名的大公司,拥有3000名研究人员和世界上最先进的设备,而松下公司当时在日本工业界还没站稳脚跟。松下公司的创始人松下幸之助经过努力,终于将菲利浦公司所要求的占销售额7%的技术援助费压低到4.5%。然而,接下来的问题却令松下幸之助伤透了脑筋。菲利浦公司要求松下公司一次性付清2亿日元的专利转让费。草拟的合同上还规定,如果日方违反合同,或在执行合同时出现偏差的话,就要接受处罚、没收机器。
当时,松下电器公司的资本总额不过5亿日元,菲利浦公司要求的转让费用几乎占松下电器公司全部资产的一半。如果答应对方提出的条件签署合同的话,松下电器公司就要承担极大的风险。如果不答应对方提出的条件,松下电器公司则会失去这次良好的合作机会。松下幸之助认为,菲利浦公司在机械研发上实力十分雄厚,一旦双方签约,松下电器公司就可以利用这一技术资源,而这一技术资源是2亿日元所买不到的。一时的妥协,可以换取长期的需要和利益,只要自己会利用这一资源,尽管风险巨大,但值得一试,更何况,一旦经营成功,取而代之的并不是风险,而是成功。经过各方调查之后,松下幸之助决定在合同上签字。几年后,凭着松下幸之助的经营之道,松下的电器与菲利浦的产品并排摆入在世界各大著名的百货商场里,如今,松下电器公司已经成为世界上最赫赫有名的电器公司之一。
在实际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如果存在偏见,都将影响谈判的顺利进行。如果当初松下幸之助对妥协让步持有偏见,不答应菲利浦公司提出的种种条件,那么松下电器公司的发展速度绝不会如此迅速。可见,如果运用合适,那么妥协不仅不会损失自身利益,而且还会在满足对方需求的同时获得更长远、更意想不到的利益。从某种程度上说,适当的妥协其实就是一种以退为进的谈判策略。当然,如果运用不当的话,妥协不仅不会为自身创造更大的效益,而且还会失去既定的利益。
无论妥协对于谈判双方有何利弊,人们都不应该对妥协本身采取偏见的态度。这种偏见十分不利于谈判双方的合作,同时还会对谈判的进程的顺利开展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在谈判中应该主动克服、努力避免自身对于妥协的偏见,同时,也要设法消除对方对于妥协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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