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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让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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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表现强硬也是一种必要的手段!
由于对方总是期待你妥协,所以“不让步”策略往往成为一种最强硬的举措。在以下条件和情形下可以考虑“不让步”策略:
(1)当己方的谈判实力明显占上风的时候
在谈判中,让步表现为放弃或给予。当谈判一方的实力远远超出对方,以致能支配各种条款的制定时,最适于使用不让步策略。该策略的成功运用常常是由于实力较强的一方有能力发现可使其遭受某种损失的威胁。当然,也可能是由于相对弱势的一方有着非强势方不能提供的紧急需求。不论实力来自何方,实施该策略的关键在于必须具备远远超出对方的实力,只有这样才能迫使对方接受己方提出的条件。
(2)当己方处于一个不相称的弱者地位时
也有一种情况,明显的弱方有时采用不让步策略也能获得成功。看上去较弱的一方威胁要使用某些强硬手段,实际上很可能给较强的对方带来损害。这种策略有点“玉石俱焚”的味道,只要威胁是足够而明显的。比如,弱方可以发出破产威胁。一个可信的破产威胁由于会产生不利后果,能使显然的弱方变得很强。在这种破产案中,只须出现以下两个条件,就可以发出破产威胁:
①对弱方来说,选择破产比接受强方提出的条件更加有利。
②强方从破产程序中的所得大大低于从其提出的条件中能够得到的。
(3)当第三方在一旁等待时
另一个能使不让步策略发挥绝佳效果的场合是,使用该策略的一方完全确信,一旦对方拒绝其条件,第三方肯定会接受。有了这样的信心,对方如何反应就变得无关紧要了。如果对方接受条件,本方的目的就在于此;如果对方拒绝接受,也没什么关系,因为可能通过与他人签订协议获得同样的利益。
(4)当资金缺乏和时间紧促的时候
对方缺乏资金与时间,也可以成为运用不让步策略的原因。这种情况出于对对方以下两个方面的考察:
①成本、效益方面,对方手头的资金也许短缺,因而无法保证耗费较长的谈判时间。
②可利用的时间方面,对方能用的时间或许不足,故难以应付复杂烦琐的谈判活动。
若处于以上两种场合,都应考虑是否使用不让步策略,当然也不应该舍弃其他策略。
(5)当每一方都必须获得同等条件的时候
选择不让步策略就会产生一种独特现象在这个场合中,使用不让步策略的一方必须一视同仁地对待其他各方。否则,就会导致下列情况的发生:
①放弃不让步政策。
②遭到另一些人的敌视,因为那些人曾被告之:要么接受无协商余地的条件,要么取得与他人待遇相同的条件。
③引发一场官司,要求将平等的条款从法律上予以确认。
有关这一情况的最常见例子是,在市场上有竞争性的价格,但这种价格却不能讨价还价。无协商余地的条件可能包括整笔交易,也可能只限于交易的特定部分。若为后者,则整个谈判包含了可协商与不可协商两种条件。
(6)需要招标或书面计划的时候
以招标或书面计划作为谈判的开场和收尾是不让步策略不可缺少的手段。设立招标程序的一方实际上在这样说:“把你的最优报价给我,暂且不要讨价还价,然后再与其他竞争者的最优报价比较,最具吸引力的报价将夺标。”这个程序可以按预定步骤或客观需要变更,可以外加若干次与最佳投标人的谈判,因为有些条件招标程序还很难概括。
一般来说,招标程序将迫使对方开出最优的、通常也是惟一的报价。由于存在各方竞标,该程序产生的报价一般也是最合理的。当然,完善的招标过程还须存在有力的竞争对手、公平的文件起草和并非厚此薄彼的具体条目,以及没有非法的价格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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