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节 国有银行借记卡该不该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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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四大国有银行借记卡收费问题已经闹得沸沸扬扬了。至于民众手中的国有银行借记卡,以客户为一方,以四大银行为一方,收费或不收费,大家都有其理由。特别是律师的加入,消费协会参战,更使得这件事让媒体与国人十分关注。
现在我们要问的是,四大国有银行借记卡该不该收费?该收费,理由何在?不该收费,理由又何在?该收费,在什么时候收费合适?还有,借记卡收费真的是违反了《合同法》吗?真是一种“霸王条例”吗?或不是这样。只要把这些问题一个个理清楚,收费不收费就清楚明白了。
其实,在一个发达的市场体制中,银行服务如何收费、如何定价应该算是一个纯粹的商业行为,完全由银行本身根据其成本收益来确定,而不需要外界多加评说。因此,对于银行服务,它可以收费,也可以不收费;它可以高定价,也可以低定价;它可以把他人的经验做参考,但不存在什么国际惯例,因为银行服务的收费与定价完全由市场来决定。如果银行服务的定价合理或合适,那么银行与顾客之间的交易才得以顺利进行;否则,无论是银行还是顾客,哪一方觉得交易条件不满足,他们之间交易都无法进行。但是体制不同或在非市场体制下,其情况就迥然相异了。
因为,在不同的体制下,银行的性质不同,它们服务的目的与功能也是不同的。如果国有银行在获得收益时,则把外国私人商业银行运作办法、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套用过来,而成本承担时,则以自己为国有银行,那么,这对整个社会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
首先从国内银行业的情况来说,国有商业银行仍然占有70%以上的比重。也就是说,国有银行业仍然处于完全垄断的状况下,国家通过行业准入的限制,把其他想进入者摒弃于外,从而使得进入者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垄断利润。还有,正因为国有商业银行为国家所有,它就可以无成本地获得整个国家的信用担保。作为以信用为核心的银行业来说,如果有国家的无形担保,那么其信用级别一定会高于国内其他银行,民众就会认为存入该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就会高。这就是为什么尽管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很高,但是国内民众仍然不担心其风险而把存款源源不断存入四大国有银行的原因。只要国家不垮,国家就能为国有银行做信用担保,该些银行的现金流就会不断,有问题也能够化险为夷。
再就是,国家不仅为国有商业获得垄断利润及为其提供信用担保,而且源源不断地把社会其他方面的财富或资金注入国有商业银行。例如债转股运作,就是把国有商业银行所要承担的风险转移出来。还有,政府用国家外汇注资国有银行也是一种社会财富直接注入国有商业银行。这些都是以显性的方式把社会财富直接注入国有商业银行。还有更多的是通过非显性方式把社会财富或民众的财富转移到国有商业银行去。例如,在国内利率严格管制的情况下,政府利率的调整,首先考虑的就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收益问题。这几年来国内存款利率越来越低,但是存贷款利率之差并没有随之而缩小,反之还扩大。这样,民众存款收益减少了,但其财富则通过国家对利率的管制转移到了国有商业银行。怪不得,早些时候人民银行希望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以促进市场竞争,但却遭到来自四大国有银行极力反对而不了了之。
正是从上述方方面面来看,国有商业银行既要按市场法则来运作,它的许多行为应该是商业行为,另一方面,它又得为社会提供准公共品,因为它为国家所有并且它在发展中国家提供了种种便利。因此,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服务来说,既要收费,也可以免费;有些服务可以自主定价,有些服务则应该由政府统一定价。问题就在于是哪些服务该收费,收费多少,都得考虑对整个社会民众的利益影响。
至于借记卡收费问题,如果四大国有银行作为一家商业化企业,按照它成本与收益来核算,它如何收费应该没有什么争议,收费多少,就得提供多少服务。如果不提供这种服务,客户就一定会退出这个市场。但是四大国有银行是真正的商业银行吗?不是,它还得通过各种方式获得来自政府的帮助或优惠条件。既然四大国有银行还不是真正的商业银行,既然四大国有银行还要获得来自政府的优惠,那么它为社会民众提供一些准公共品也没有什么不可。借记卡收费与否也不是成本收益核算的问题,而得与政府谈判。政府觉得应该收费,它才能够收费,但这种收费应该有一个较长的公示时间。
比如,四大国有银行的借记卡要在2004年4月1日收费,就得一年前就应该公示,让社会中每一个客户知道国有银行要做什么。而且不仅要公示,还得采取不同的方式通知每一客户,让他们知道持借记卡要收费。在香港,银行要做什么事情,都会采取这两种方式来通知客户,让客户先有所准备,以便自己进行选择。四大国有银行借记卡收费,一是公示时间短,二是对客户通知不充分。突然间提出要收费,即使它们正在进行商业化改革,这样也是不合理的,民众也有力争的理由。
至于四大国有银行借记卡收费违反了合同法,是什么霸王条款。我想这就不在理了。首先,对每个持有借记卡的客户来说,他们在办卡时,肯定会填写一张表格。而这张表格就是一份格式化合同。对于这张合同上是否有收费或不收费的条款,这些都不重要。因为当时的约定是不收费。但是,这个约定的时效如何,是永久性的吗?肯定不会在当时的这份表格写上这些内容,而表格的解释权在银行。即使合同写上了不收费,银行也可以对它重新解释。在情况变化之后,银行对这张格式化合同重新解释要收费,客户没有理由说银行有什么错,更不是什么违反合同法。
至于霸王条款,那就更是差距太远了。一是银行服务尽管有垄断的意味,但并非仅此一家,客户办卡时,既可选择这家,也可以选择另一家;客户可以选择办卡,也可以选择不办卡。即使四大国有银行宣布借记卡要收费之后,个人对这些借记卡选择也不是惟一的,可以接受其条件持卡,也可以不接受条款退卡,同时还可以选择借记卡不收费的银行等。这些个人完全可以自由选择。在完全可以自由选择的情况下,哪里来的霸王条款呢?
总之,目前炒得沸沸扬扬的四大国有银行借记卡收费论争,其实很简单,首先是对国有银行定位。如果还是国有银行,还得享受政府各种优惠与资助,那么就得为社会提供准公共品,有些服务就得免费提供。四大国有银行不要在收益上设法向其他商业银行看齐,而在自身运作上则把成本转移到社会来承担,这样做对整个社会及国内银行业来说都是十分不公平的。如果四大国有银行转变为商业银行,它如何收费完全是企业行为,也没有什么国际惯例可参照,客户也没有多少值得加以非议的东西,但这是一个转变的过程。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借记卡收费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过程。四大国有银行借记卡要收费,就得先(如提前一年)向整个社会公示并通知每一个客户,告诉民众什么时候借记卡要收费,希望他们早点做好准备,而不是一宣告收费就是。这才是问题所在。
(2004年4月)
深圳“刷卡事件”:谁对谁错
深圳的“刷卡事件”已经有一段时间,尽管深圳商家已恢复了刷卡消费,但矛盾远没有解决。不仅如此,该事件的影响还有向全国蔓延之势。怪不得,这几天天天都有记者打电话来问我,要我对此事件分析解释一下。
对于这个问题,无论是商家还是银行都可以为自己的行为找到一大堆理由。如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认为,商家要求降低银行卡手续费率是合理要求,因为商家的利润非常低。这就使得刷卡消费越多,零售企业的利润将被挤压得越薄。
中国银联则认为,根据2003年央行下发的120号文件精神,一般商户应给发卡行和银联(交易结算系统)支付的金额比例为7:1,商户向收单行支付的手续费由双方自行约定。目前手续费的收取比率一般为交易金额的1%,这一比率相对于银联、发卡行、收单行的运行成本来说已经很低,也低于国际上2%~3%的收费标准。
对于这些理由,谁对谁错呢?当然是公说公有理。特别是当政府及相应的主管部门不出来表态而在静观其变时,更是无法有一个权威的说法来衡量事件之对错了。但是对于这样一个事件,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思考。
首先,在市场体制下,企业与企业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等方面利益之争应该是十分平常的事情。只要在市场中,各种利益之争随时都会发生,而这种利益之争也是市场竞争的一种方式。换句话说,我们应该看到,在市场中,有利益之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何种方式来解决这种利益之争。是通过市场的方式来进行,还是通过政府行政的方式来解决;是利益之争当事人坐在一起来协商谈判,还是通过政府行政的方式来操纵事件之变化等。所使用的方式不同,结果殊异。
在深圳的刷卡事件中,政府及相应的主管部门只是静观其变,不发表意见,也不参与其中,这是市场的做法。该事件的解决只能是当事人几方大家一起坐在谈判桌上来,通过谈判来调整利益关系。
对于银行卡手续费率多少更为合适,应该是一个有相当争议的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先要看这个费率是如何确定的,如果仅是银行方单方面确定(无论是央行的规定还是银联的规定),这就等于说这个定价还不是完全的市场定价,商家当然有理由与银联重新确定银行卡手续费率。如果这个费率早就是商家与银联谈判确定的,但经济环境变化了,商家也有理由对自己认为是不合理的费率定价重新谈判。因此,无论是从哪方面来说,商家提出费率不合理,需要调整是正当的。
但是,两者必须坐在谈判桌上谈,通过谈判来调整双方的利益关系。而不是突然停止使用银行卡,这样对消费者来说是相当无辜的,也损害了银行卡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商家要求与银联谈判,银联不同意,也不坐在谈判桌上来,那么,商家也得先向市场公示,告诉消费者由于银行卡费率与银联谈判的问题,可能在某个时候起暂停使用银行卡消费,请消费者有所准备。而不是采取那种欺骗的方式(即以银行POS内部系统维修为由)拒绝消费者刷卡。这既损害了本身的利益,对消费者也是不公平的。比如说,在停止使用银行卡刷卡之前10天就向社会公示,这样既能够得到社会广大消费者的理解,也是商家争取市场力量的一种重要方式。
对于深圳刷卡事件,现在面对的是银联不妥协,商家不服气形成的某种僵持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是好。如果大家不妥协,最后结局肯定是银联、商家、银行卡消费者的三输。这时,政府不是不作为,而是大有作为的时候。
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该让银联与商家坐在谈判桌上,要求双方通过谈判的方式把问题解决,而不是僵持而损害社会大众的利益。但在这点上,政府能够做的也仅此而已,决不可通过任何方式对谈判双方施加任何压力。如果政府这样,就有可能损害某一方的利益。
政府还可以做的事情就是对该事件成立一个专门的独立调查小组。该小组由有权威的独立的专业人士组成,费用由政府来支付。该小组的任务就是对银行卡手续费率成本收益问题进行一个全面的研究与分析,向政府提供一份客观公正的报告,然后通过政府把这份报告向社会公示。这样,银行卡手续费率问题就有一个可参考的东西。大家(无论是商家还是银联及消费者)就能够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讨论与谈判,从而找到一个每一方都愿意接受的费率定价标准。
总之,深圳刷卡事件,目前并没有谁对谁错的问题,银联及商家都能够找到一大堆称自己处于不利之处调整或不调整银行卡手续费率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促使双方走到谈判桌上来,也可对银行卡手续费率问题做一些专业性研究,但决不可参与其中,或通过行政的方式要求当事人做什么。只有这样,才容易化解双方僵持的局面,银联与商家达成谈判满意的结果。否则,商家、银联、银行卡消费者的利益都有可能受到损害。而且,诸如此类的社会利益之争的事情在市场中随时都可能发生,在这些事件中,政府一定应把自己的角色界定清楚,决不可超越政府职能的界限(如不作为或作为过度)。
(200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