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合理追求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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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西方人比较重视“理性”的思考。他们习惯于“依据是非来判断”,而且接受“对就是对,不对便不对”的二分法概念。只要表现出“是”的行为,彼此便认为“对”而加以接纳。
西方社会的是非,似乎比较单纯。法律的规范,加上专业的评估,以及大多数人的意见,分辨出来的是非,便成为大家判断的依据。法律人才很多,法律事务繁忙,占去很多管理成本。政府利用法律条文来规范大众的行为,而专业人士则运用专业知识来控制人们的行为。法律和知识不足的时候,采取多数表决的方式。西方人虽然内心也会怀疑,这样的管理,到底合不合乎理性的需求?但是大多数西方人,都循规蹈矩的安于如此这般的“法治”生活。
中国人的理想比较高远,不能满足于法律、契约和种种规定的束缚。
依中国人的实际体验,法律条文永远不够周延,再怎么严密,都欠缺一条,而且正好是我们所要寻找的那一条。就算找到我们所需要的条文,马上发现中国文字实在非常奥妙,同样一条文字,任凭你怎么解释,都可能言之成理。中国文字的弹性大,文法结构也很松散,用来订立法律条文,解释起来往往会引发很多争议。
契约的拟订,必然有利于提出的一方,否则不可能获得通过。被要求签订的一方,经常处于弱势。签订的时候,好像获得签订的机会,比签订的内容更重要,哪里还能够推敲、思考、提出疑问、推迟签约呢?
常见的情况是:拿到契约的时候,看看是不是通用本,大家都一样?如果是的话,那就比较放心,反正大家都敢签,我还担心什么?
既然是通用的版本,而且那么多人都签了,我就不好意思多费时间逐条审视。因为再仔细看,老实说也弄不清楚它的真正意义,而停顿久了,看得仔细就表示对提出的人不够信任,徒然增加彼此之间的不愉快,将来真的发生争执,必然采取更加剧烈的手段,对自己不利。
中国人签订契约,多半是居于“到时候不认账”的心理。“怎么会有这样的条文?早知道有这种规定,我根本不会签”。中国人并不是存心抵赖,我们的道理十分简单:合理的约定,必然遵从;不合理的条文,就算签订了,也不算数。用这种态度来约束提出契约的人,必须力求合理,毕竟相当有效。
相反地,中国人拟定契约的时候,也会略为严苛一些,对提出的人比较有利,将来执行的时候,放宽一些,让签约人赖一点小账,不敢再理直气壮地反咬过来。中国人提出契约时,大多居于“执行时让开一步,使签约人觉得占了一些小便宜”的前瞻思考,以期获得比较圆满的结局。
条文怎样订,契约怎样写,对中国人而言,都不是很重要。我们的要求放在“过程要合理,结局要圆满”。
甲乙两单位,彼此合作多年,虽然有些争执,却每次都能够圆满解决。后来忽然想起必须签订契约,才够现代化。于是多次会商,竟然引起“没有契约,大家各凭良心,有事好商量;如今要签订契约,一切往最坏处着想,以确保自身的安全,而且有了契约之后,依法处置,也无法凭良心了”的话题,充分凸显中国人“理大于法”的精神。一切求合理,有法无法都一样。这种“人治大于法治”的做法,迄今仍然是“合理追求圆满”的主要依据。
中国人比较重视“情性”的表现,既不完全理性,也不诉诸感性。“情”是中华文化的瑰宝,意思是“心安的话,就表示合理”。我们习惯于“依据心里好过不好过来判断”,老早摆脱“对就是对,不对便不对”的二分法陷阱,进入“对,有什么用”的层次。必须达到“圆满”的境界,才能够心安理得。
孔子早已提出“情治”的概念,他所说的“德治”,其实就是“用情来感化”。如果组织成员之间,能够“心有灵犀一点通”的话,还有什么是不能沟通的呢?
合理是变动的,此时此地合理,换成彼时彼地就不一定合理。圆满也是变动的,对某些人来说,十分圆满;换成另外一些人,可能不圆满。情感当然也是变动的,情治的管理,使中国式管理产生的气氛,大不同于西方式管理。
情的管理并不否定法律、契约的重要性,它同样需要法律或契约作为参考的基准。很多人对于“法律条文做参考用”的说法十分惊奇,也非常担心,惟恐距离“法治”愈远,管理的效果愈差。
其实,法治是情治的坚实基础,一切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才是纯真的情,而不是滥情、私情和邪恶的情欲。
多数人的意见并不一定对,因为情的修养,需要相当的历练,不是一般人所能够普及的。法、理、情兼顾并重,而以情为指导纲领,一切在合理中求圆满,才合乎中国人高水准的要求。
合理追求圆满,成为中国人的行为特征。法律、规定都当作参考用,一切事物,都在“参考法令,合理解决”中进行。各人扪心自问,当然能对这个答案会心微笑。
多数人表示意见时,由于尚未看到结果,因此多半凭着理性的思考。到了看见结果产生在人的身上,于是情理高涨,马上觉得“怎么会这样”而改变初衷。学校里老师监考时,将作弊的学生抓起来送到辅导处,然后发现处罚得相当严重时,再出面为作弊学生求情,便是最好的证明。
结果圆满,大家才能欣然接受。否则,对是对,好像不太好。没有人说它是错误的,但是,总有一些怪怪的感觉,似乎有一些不合理,使人心里不好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