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船垄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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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803年,这一授权重新进行,除非利文斯顿能够制造出在哈得孙河逆流行驶时船速能达到每小时4节(knot)的轮船。这一要求在当时被认为不可能实现,所以当这一法案在州议会通过时引来了阵阵哄笑。然而,利文斯顿是当时的美国驻法大使,正在那里谈判购买路易斯安那的问题。他向另一位美国人罗伯特·富尔敦提供资金,从事汽船航海试验。富尔敦于1803年在法国塞纳河从事汽船运输经营。在1807年,两人在哈得孙河畔造成“克莱蒙特”号汽船,从纽约航行至阿尔巴尼只用了32小时,航速为每小时4.5节。这样,两人便获得了在纽约州的航运专利权。
或许,利文斯顿比其他任何东部沿海人都更清楚汽船运输在密西西比河流域的巨大潜能,因为他在使密西西比河成为美国疆土的过程中立下了汗马功劳。他和富尔敦到处活动,想获取那里的垄断权,写信给不同的州和地区要求获取汽船运输独家经营权利。
尽管利文斯顿的大名在纽约很有分量,但是到了主张人人平等的西部,他的名字若还能代表什么的话,那就是一种障碍。因为在西部,人们已经非常痛恨东部的钱财和商业势力。所以,这两人除了在新奥尔良还有所作为之外,在其他地方都是一筹莫展。利文斯顿的弟弟爱德华在被迫辞去纽约市市长的职位后来到新奥尔良,并迅速成为该地的政治风云人物。当1812年这一地区成为美国的一个州时,富尔敦和利文斯顿得到这里的航运专利权。由于新奥尔良是河海航运的分界点,获得路易斯安那州的航运垄断权与取得整个密西西比河的航运垄断权相差无几。
在纽约和西部,不论是普通老百姓还是即将涉足内河航运的企业家,对富尔敦—利文斯顿的垄断行为都极为不满。《辛辛那提西部观察报》措辞严厉地谴责这种垄断行为:“我们进入市场的道路必须,也应该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这种个人垄断的安排只能激发西部的老百姓坚决要求取得在西部公共航道上能够自由往返的权利。”
许多人公然向垄断发起了挑战。亨利·什里夫,什里夫波特(美国路易斯安那州西北部城市)以其名字而命名,就驾驶他的“企业家”号汽船进入新奥尔良港,并经常能够躲避那些试图行驶垄断权的追查。在最终被发现以后,他获得胜诉,法院判决这一地区没有权利授予专利权。当时,富尔敦和利文斯顿都已去世,他们的后代也没有向更高一级的法院提出上诉。密西西比河上的垄断就此终结。
汽船的数量迅速膨胀,汽船的建造技术也得到迅猛的发展,更适于西部河水浅、无障碍的航运。“柯里尔”号和“艾夫斯”号都是当时的经典之作。新奥尔良运出的货物从1810年的6.5万吨增加到1860年的4 700万吨。在1841年,一位西部作家写道:“汽船运输征服了整个西部……由于汽船运输的发展,西部的面粉和商人在东部城市比比皆是,东部居民开始大批迁移至西部,东部的商品大量涌入西部。至少在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它大大地推动了整个国家的开发进程,促进了整个国家的发展。”
然而,纽约州水域上的垄断仍在继续。纽约法院在利文斯顿及其同伙的支配下仍然维护垄断权利。最后,在1824年这一案件交由最高法院审理。参议员丹尼·韦伯斯特和司法部长威廉·沃特都作为私人律师为原告辩护。韦伯斯特的辩护长达两个半小时,后来被公认为法庭辩护和法庭推理的经典之作。即使是现在,美国法律界人士仍然对这一辩护推崇备至。
韦伯斯特指出联邦政府规范州际贸易的权力是完全的和独享的。因此,这种由州议会授权的专利权和通过的其他涉及洲际贸易的法律是无效的。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和其他的法官完全接受韦伯斯特的观点。事实上,正如韦伯斯特自己在法庭上所说:“法庭的观点……基本上是我的辩护的翻版。”
无论如何,在吉本斯对澳格登一案中的判决被认为是这位伟大的首席法官作出的最重要的两三个判决中的一个。它立即产生了很大的实际影响。判决的一年后,纽约水域上汽船的数量从6艘增加到43艘。
这一判决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可能更大。此后的100多年中,人们从来没有对美国政府的垄断提出过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