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11期
对“菲勒斯中心”文化的深刻批判
作者:焦会生
作者之所以表达这样的主题思想,是有着极强的现实针对性的,是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的。我们知道,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还严重地存在着菲勒斯中心意识。而在菲勒斯中心文化中,常常视女人为“祸水”。正如西蒙·波伏娃所说,女人“是偶像,仆人,生命之本;又是魔鬼,阴谋家,搬弄是非之人,骗子。她是男人手中猎物,又是毁灭他的祸根。她意味着他不曾有但又特别渴望的一切……”⑦在夫妻关系中,丈夫是妻子的天,是绝对的权威。性是丈夫的权力,是妻子的义务。丈夫甚至可以把妻子当作性服务的工具,稍有不满,便肆意施暴。而且在绝大多数的法律文化中都是否认婚内强奸的。在农村,性暴力的严重性和普遍性更是令人吃惊,有近一半的妇女有被打后强迫过性生活的经历,有百分之十几的妇女认为自己受到性虐待。尽管目前人们已经认识到性生活是夫妻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是夫妻共同的生理和心理的需要,但菲勒斯中心文化的夫妻性关系模式对夫妻性生活仍有深刻的影响。⑧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家庭暴力日益增多,呈上升趋势,其中主要是夫对妻的暴力。来自部分省市法院、妇联的材料表明,家庭暴力占婚姻家庭纠纷的30%,个别地区高达50%。在离婚的家庭中,起因于暴力的占1/4。更令人注目的是,由家庭暴力而引发的毁容、伤害、杀害等恶性案件屡有发生。⑨可见,孙素宝这个形象是有典型性的。她之所以杀死丈夫杨金虎,是因为她不堪忍受丈夫给予她的惨无人道的折磨和摧残,她的犯罪实际上是以恶制恶,以暴力反抗暴力,以残忍抵抗残忍。它让我们意识到了女性的命运同社会压抑、同人类专制与不平等的起源的关系,意识到了女性社会权利的解放和精神的解放同真正意义上的历史进步的关系。当然,我们并不赞成采用“杀夫”这种形式来解决问题,而是要运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正当权益。同时,还要弘扬家庭美德,提高婚姻质量,增强法制观念,消除产生家庭暴力的土壤。
作者简介:焦会生,安阳师范学院副教授。
①③张岩冰.女权主义文论[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8.
②王凤仙.受暴妇女如何摆脱家庭暴力[J].书摘,2004,(4).
④郭兵.家庭暴力导致女性犯罪问题的思考[J].民主与法制,2000,(9).
⑤黄柏刚.女性文学回归现实的新变信号[J].当代文坛,2002,(3).
⑥刘慧英.走出男权传统的樊篱[M].北京:三联书店,1995.
⑦西蒙·波伏娃.女性的秘密[M].北京:中国广播出版社,1988.
⑧刘俊清.家庭暴力的成及成对策[J].学术探索,2003,(1).
⑨巫昌祯.家庭暴力亟待遏制[J].民主与法制,2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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